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5月31日上午,曹某某(男)和汪某(女)及汪某父母汪某某、龚某某来到本处,咨询办理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情况。
本处公证员向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询问了办理公证的缘由,原来曹某某与汪某2017年在我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虽育有子女但是感情一直不好,二人想协议离婚,于是先去婚姻登记处咨询了离婚手续,但是被告知,根据新颁布施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从今年开始,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需要等待三十天。
二人协商来公证处就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先行分割,后面再去办理离婚手续,避免后期为财产分割再起纠葛。
双方的财产主要集中在价值最高的房产上,双方经协商同意:女方名下的房产实际系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由于老年人贷款问题,才用子女名义购买,应归女方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审查核实了双方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拟协议处理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等所需材料,受理了当事人公证申请。
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告知书和询问笔录的形式向双方及亲属告知了办理该公证的法律后果和意义,特别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相关规定,建议当事人及时完成房产过户更名手续,以完成物权的转移。
同时,根据当事人需求,完善了协议内容,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协议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方面:
1.查明当事人身份和婚姻关系。这是办理本公证的前提,尤其是涉及大额财产时,例如本公证中的房产,要特别查明人证是否相符,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
2.查看财产权属证明是否齐备,当事人有无权利处分。处分财产,财产权属证明必须齐备,当事人应当为记载于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
本公证中出现了父母以女儿名义购房办证的情形,虽然各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公证机构并不是确定不动产归属的法定机构,对当事人所述的真实性亦无从考察,故可以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后,仍应按照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从形式上判断房产权利人。
3.了解处分对象有无限制处分的情形。大宗财产一般都有涉及担保抵押的情形,甚至于出现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况,这些都需要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向当事人了解清楚,并告知其法律后果,避免出现公证书无法正常使用的尴尬局面。
二、案例意义
民法典对我国民事领域有很多开创性的制度设计,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各项制度正逐步落到实处,被人们所了解、接受和运用。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的窗口单位,能够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利用公证职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本公证中,当事人急于离婚,但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让其目的未能马上达成,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可以有效解决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为其后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提供了方便。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办理本公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1.提前化解矛盾,加快后续手续办理速度。离婚事件中,财产的分割最为繁琐也最容易产生矛盾,尤其是在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而婚姻登记机构精力有限,法律专业技能非其所长,难以全面清晰准确的划分夫妻财产,后期容易出现因财产纠纷引发诉讼的情况。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公证员主持下,利用其专业知识,组织双方达成协议,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为后面的离婚手续办理保质提速。
2.有效对接“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设绝不是为阻挠双方当事人离婚,干涉离婚自由,而是旨在让夫妻双方能够理性对待婚姻,避免因冲动而做出不理智的决定,维护和谐有序的婚姻家庭关系。群众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尚需时日,但是公证机构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办理,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焦躁情绪、平复心情。冷静期的三十天绝不是空等,而是给了当事人充分协商处理婚姻事务的时间,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为婚姻事务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有效对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让冷静期的三十天变得更有意义和价值。
3.预防法律和道德风险。随着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曾经朝夕相处的伴侣有可能变成“拔刀相向的仇敌”,恶意挥霍、转移、变卖、甚至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时有发生,引发道德和法律风险,导致诉讼事件频发。公证机构一方面组织双方友好协商,对夫妻财产作出公平合理的处分,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固定,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就能够起到有效预防各方风险的作用。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3.《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1.夫妻关系:一般指男女双方经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共同生活所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总和。
2.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或者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财产性权利及债务进行分配处理的书面文书。
3.合同协议公证:公证机构证明合同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鄂云梦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XXX号。
乙方:汪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XX号。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甲、乙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在湖北省云梦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云梦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