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顺城区检察院的三位同志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共同来到抚顺市法信公证处,院方介绍:“我们陪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事情起因是:王某与张某是多年邻居,一天王某带着自己的狗在楼下遛弯,该狗惊吓到张某,于是二人发生争执,最终上升到肢体冲突,群众情急之下报警后二人被带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张某经法医鉴定,面部构成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该案件由顺城公安分局移送至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顺城区检察院审理阶段,王某表示愿意接受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有意愿将三万元赔偿保证金交到顺城区检察院,顺城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了促进刑事和解、积极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辽宁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抚顺市法信公证处公证员经过向检察院的同志了解,并询问王某,告知王某关于公证提存的相关规定后,依据王某的意愿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此前,辽宁省最高检查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通知,本案是抚顺市法信公证处参与检务辅助探索的首例,全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重,在最大限度上化解社会矛盾,为实现司法人性化、社会和谐,展现了公证助力司法辅助的又一次创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