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当事人徐某、邹某于2010年4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日生育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7月×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徐某抚养,且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之后,儿子一直跟随徐某一起生活。
现徐某在浙江嘉兴购置了房产,欲将孩子的户口迁入浙江,但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发现《离婚协议书》上儿子的名字与户籍登记的名字不一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要求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中孩子的名字进行更正。
当事人徐某、邹某来到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并向公证员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与公证书的使用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后,并向相关部门及人员核实了情况,根据徐某、邹某的意思为二人起草了《声明书》,并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