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近日,应某来到云和县公证处称母亲孙某病重,神志昏迷,目前治疗需要大量费用,应某希望取出母亲孙某名下的银行卡存款为其治疗,因不知道银行卡密码,银行工作人员称需要公证书才能顺利支取,应某无奈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根据丽水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书,孙某处于无意识状态,已无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进一步问询,公证员还了解到,孙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孙某死亡,孙某与丈夫是原配夫妻,而孙某丈夫已于2014年去世,孙某的子女共有一子应某和两位女儿。
通常监护问题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孙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但通过法院确认监护人资格所需时间较长,公证员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为应某办理监护公证。公证员首先核查了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调查核实了孙某三位子女共同签订的监护协议,两位女儿都表示同意由应某作为孙某的监护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公证员告知应某作为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某亦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将存款全部用于母亲的生活、医疗,绝不挪作他用。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让应某顺利取出了存款及时用于治疗母亲的病情,实现公证便民利民,解决民生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