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代位继承 | 公证员调查取证

时间:2022-03-16 17:21:51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公证员初志强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一、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张震于2021217日拨打电话向公证员初志强咨询母亲遗留的《验收小票》项下权益的继承公证事宜。

张震称:其母亲林小凤于2014420日死亡注销户籍;林小凤的初婚配偶是张浩,张浩于1997321日死亡注销户籍,林小凤丧偶后一直没有再婚;被征收的房屋是林小凤丧偶后单身期间建造取得的。

林小凤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林小凤死亡;林小凤共有亲生子女五名(儿子张东、张吉、张震,女儿张小花于2013728日死亡、张洪),继子女一名(张迪),张迪是张浩与前妻王萍萍所生,王萍萍于1956年左右死亡,张浩丧偶后与林小凤结婚,林小凤对张迪形成了抚养关系。张小花只有一名子女,儿子郭樊。

2、因张小花的儿子郭樊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居住,张震未与当地公证处取得联系,请我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巨野县为郭樊办理放弃继承《验收小票》项下权益中依法属于郭樊应继承份额的手续。

微信图片_20210630155240

二、当事人提供材料

1、申请继承的财产状况

张震提供的征收标号为XA-43-1的《验收小票》记载:被征收人:林小凤,认定表面积122平方米、搬迁奖励20000元人民币、奖励10平方米、上靠8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商品房以7000/平方米,合计选房面积160平方米。

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被继承人林小凤健在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验收小票》,2005年开具的黑龙江省罚没款收据(该收据罚款面积与《验收小票》记载的认定面积均为122平方米),郭樊的独生子女证,张小花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公证员调查情况

根据张震提供的线索,本公证处于2021219日进行前期调查。

1、遗嘱查询情况

公证员助理吴啸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被继承人林小凤的遗嘱情况。经查,被继承人林小凤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无遗嘱记录。

2、婚姻查询情况

公证员助理吴啸查询了被继承人林小凤的婚姻信息。经查,林小凤在哈尔滨市人口信息共享系统中无婚姻登记记录。

3、调查情况

公证员初志强于2021318日来到哈尔滨市松浦派出所,未找到林小凤的户籍底卡。

公证员初志强于202131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卡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林小凤、张浩的信息,户卡科民警翻阅未找到张浩的户卡信息,找到的林小凤农业人口卡,农业人口卡记载:姓名林小凤,夫张浩、长子张东、次子张吉、长子妻陈文君、三子张震。

⑶2021322日经公证员初志强指派,调查员于俊峰前往松浦派出所调取林小凤、张浩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及同户成员信息,户籍人员查阅系统出具林小凤、张浩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并盖公章,调取结果如下:

林小凤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记载:林小凤2014420日死亡户口注销,婚姻状况丧偶。

张浩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记载:张浩1997321日死亡户口注销。

林小凤的同户成员只有林小凤自己。

⑷2021331日经公证员初志强指派,公证员助理吴啸、赵娟前往太阳升村委会核实关于张浩的家庭状况的《证明》,结果如下:经该村妇女主任确认,《证明》是该村出具,内容完整,印章真实。

《证明》记载:张浩与其配偶林小凤均是我村原村民。张浩前妻名为王萍萍,与张浩育有一女张迪,王萍萍在张迪三岁时死亡。后张浩与林小凤结为夫妻,张迪六岁时,与二人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张浩与林小凤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张小花(与张花是同一人)、张洪、张东、张吉、张震。张浩于1997321日死亡。动迁之前的房屋是张浩死亡后建造的,现《验收小票》征收标号为XA-43-1

、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走访情况

因被继承人林小凤及其父亲、母亲、配偶张浩、儿子张东、张吉、张震,继女儿张迪,女儿张小花、张洪均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人事档案,所以来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太阳升村走访,核实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根据公证员初志强指派公证员助理吴啸、赵娟于2021331日前往太阳升村委会,对村委会书记刘玉福、村妇女主任庄惠芝了解林小凤的家庭情况,这两名证人均表示:林小凤只有一次婚姻,丈夫叫张浩,张浩于1997年死亡,林小凤丧偶后一直没有再婚;林小凤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林小凤死亡;张浩有两次婚姻,张浩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名子女,女儿张迪,张迪与林小凤形成了扶养关系,林小凤与张浩共有五名子女,儿子张东、张吉、张震,女儿张小花、张洪。其中张小花先于林小凤死亡。张小花只有一名子女,儿子郭樊;上述被征收房屋是在张浩去世后建造所得。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初志强在202147日与山东省巨野县公证处取得了联系,向该处陈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该处详细描述了我处以掌握的证据材料。

经沟通后,该处同意办理郭樊的放弃继承权公证,经当事人同意后,公证员向巨野县公证处提供了我处所掌握的材料,经给公证处对张小花及郭樊在巨野县的家庭关系材料进行调取核实后,郭樊于2021415日成功办理了放弃继承上述《验收小票》项下财产权益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四、办理情况说明

张震于2021423日来到我处正式正式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同日受理该申请。

上述《验收小票》项下财产权益由张震全部继承,林小凤的其他继承人张东、张吉、张迪、张洪均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验收小票》项下财产权益,张东、张吉、张迪、张洪均表示被征收房产是在张浩去世后林小凤单身期间由张震出资建造的,张浩与前妻只生育一名子女就是张迪,张迪与林小凤也形成了扶养关系,张小花就是张花先于林小凤死亡,张小花只有一名子女就是郭樊。

林小凤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林小凤死亡。

五、结论

经过调查核实、走访被继承人林小凤生前居住地村委会:

林小凤死亡情况属实,林小凤只有一次婚姻,配偶是张浩,张浩先于林小凤死亡,林小凤丧偶后一直未再婚,林小凤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林小凤死亡,林小凤共有亲生子女五名(儿子张东、张吉、张震,女儿张小花于2013728日死亡、张洪),继子女一名(张迪),张迪是张浩与前妻王萍萍所生,林小凤对张迪形成了抚养关系。张小花先于林小凤死亡。张小花只有一名子女,儿子郭樊。

综上,可以拟制公证书。

证 书

2021)黑哈XXXXXXX 

申请人(继承人):张震,男,一九六三年八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308083713

被继承人:林小凤,女,一九三五年四月二十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3504203723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张震因继承被继承人林小凤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与我处调取的证明材料如下: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被继承人林小凤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农业人口卡、林小凤的亲属关系证明、验收小票,被继承人林小凤配偶张浩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继承人林小凤女儿张小花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林小凤孙子郭樊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独生子女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林小凤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死亡注销户籍。

     2、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林小凤因位于小王家屯被征收而取得的回迁安置权益(编号为XA-43-1的《验收小票》记载:认定表面积122平方米、搬迁奖励20000元人民币、奖励10平方米、上靠8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商品房以7000/平方米,合计选房面积160平方米)。

     3、被继承人林小凤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配偶张浩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注销户籍;父亲(姓名不详)和母亲(姓名不详)均先于林小凤死亡;女儿张迪、张小花、张洪,儿子张东、张吉、张震。张小花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死亡。

     4、因被继承人林小凤的女儿张小花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张小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张小花只有一名子女:儿子郭樊。故张小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郭樊代位继承。

     5、据被继承人现健在的法定继承人张迪、张洪、张东、张吉、张震称,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财产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财产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6、被继承人的女儿张迪、张洪,儿子张东、张吉,外孙郭樊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中各自应继承的份额。被继承人的儿子张震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兹证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张震继承。张震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