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9月本公证员接到市民C的继承公证咨询。C表示对其母亲A名下两处房产,A于2017年办理公证遗嘱将两处房产中依法属于A的份额均留给C一人继承,不作为C的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询后确认如下事实:
1.上述两处房产是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B生前未立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A只立有上述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
2.A于2019年死亡,B于2012年死亡,A和B均是初婚、原配夫妻,A丧偶后未再婚。A和B均只有一名子女C。A的父亲D和母亲E均先于A死亡。B的父亲F和母亲G均先于B死亡。
公证员为C设定的继承方案:
1.C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中依法属于B的份额,因为B死亡时,B的父母均先于B死亡,B的继承人只有配偶A和子女C。
2.C采取遗嘱继承方式,继承上述房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结论:
C、A作为B的遗产唯二继承人,C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中依法属于B的份额后。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述房产产权全部由A享有。C在根据A生前所立遗嘱继承上述房产,则上述房产全部产权均由C享有,且不是C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采用C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B的份额,依据A的遗嘱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A的份额。所继承B的份额则为C的夫妻共同财产,无疑采取上述方案继承上述房产对C最有利。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0)xxxxx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继承人):C,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
被继承人:A,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230***************。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C于二〇xx年xx月x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以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A的遗产。申请人提供与我处调取的证明材料如下: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人事档案,房屋所有权证,(2017)黑xxxxx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A于2019年x月x日因病在哈尔滨市死亡。
2、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的遗产为:
登记在A名下两处房产,一处位于哈尔滨市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哈房权证xx第xx号;另一处位于哈尔滨市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哈房权证xx第xx号。上述房产是系A和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为被继承人A和B共同所有,每人占该房产50%的产权份额。
3、B于2012年X月X日死亡。经查,被继承人A自丧偶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在哈尔滨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中无再次登记结婚的记录。
4、B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配偶A于2019年X月X日因病在哈尔滨市死亡;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女C健在。
5、C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B的份额中依法属于C应当继承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两处房产全部产权归A所有。
6、被继承人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配偶B于2012年x月x日因病在哈尔滨市死亡,父亲D和E均先于A死亡;独生女C健在。
7、被继承人A上述健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C表示上述遗嘱是A生前唯一一份遗嘱,A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 (2017)黑xxxxx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是被继承人A生前唯一所立的公证遗嘱,C认可上述公证遗嘱且自愿按照遗嘱所述意愿来执行。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8、被继承人A的女儿C要求以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A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继承人A的死亡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继承人A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由其女儿C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