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白甲等人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时间:2022-04-12 14:40:4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1215日,白某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白某的父亲白某某于20217月去世,被继承人白某某的其他3名子女白甲、白乙、白丙以及配偶陈某某均表示放弃对白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据申请人描述,由于其母亲陈某某今年年事已高,且行动不方便,耳朵也有点背,头脑有时清醒有时糊涂,无法亲自到达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建议白甲、白乙、白丙三人先将各自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办理完。

随后,公证员跟随当事人前往陈某某居住处,现场与其进行交流,查看本人情况,公证员与程某某交谈后,发现陈某某的听力有点障碍,但其头脑意识清楚、自己也能独立表达,具备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条件。

公证员随即回到单位,将所需签字材料统一打印出来,并且为了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公证员助理一同再次前往陈某某居住处,对陈某某签字情况进行现场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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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公证书

2021)鄂中信证内民字第XX

申请人:白甲,男,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白某某,男,XXXX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XX日因病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白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白某某的遗产,于20211215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身份证、死亡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相关陈述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及相关陈述如有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白某某于XXXX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白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坐落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

三、据申请人白某称:被继承人白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白某某留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白某某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配偶陈某某,子女白甲、白乙、白丙、白某。

五、现申请人白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白某某的上述遗产,配偶陈某某,子女白甲、白乙、白丙均表示放弃对白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白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白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白某某的父母亲都已先于被继承人白某某去世,配偶陈某某,子女白甲、白乙、白丙均表示放弃对白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承人白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白某单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