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贾某股权继承公证案

时间:2022-04-13 13:52:05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贾某生前是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享有股权,法定代表人为姚某。

王某和贾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只有一个女儿贾某,父亲贾某,母亲李某。

贾某去世后,妻子王某向本处申请办理股权继承公证,要求继承贾某的股权及股东资格。

我处公证员接待了当事人,并向当事人了解了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受理了此项公证。

受理后,公证员着重对被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时间、股权出资是贾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贾某和王某对股权的归属是否存在特别约定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经过审查,确认贾某和王某占有公司的股权是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而确定贾某的遗产是其夫妻二人共同占有公司股权的一半。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股权继承”包括股东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两个层面。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其现任职证明。

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存在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仅为其办理股权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审查询问,《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对王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贾某的上述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成为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异议;经核实,继承人王某未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性情形,确保了市场经济商业行为的公平性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最后,经询问确认,被继承人贾某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女儿贾某、父亲贾某、母亲李某均表示放弃对贾某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通过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可以及时确认股权归属及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将有利于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正常,从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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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证  书

2021XXXX字第XXX

申请人:王某,女,一九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登记住址:XXXXXXX区。

 

被继承人:贾某,男,一九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XXX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贾某的遗产,于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继承人王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放弃继承人贾某、贾某、李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三、被继承人贾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四、亲属关系证明;五、《营业执照》(副本);六、《某某有限公司章程》;七、《某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八、《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九、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贾某于XXXXXX日因病死亡。

二、贾某生前是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享有的XXXX股权,因该XXXX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为被继承人贾某和其配偶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该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为被继承人和其配偶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贾某和王某系原配夫妻;贾某和王某只有一名子女:女儿贾某;被继承人贾某的父亲是贾某,母亲是李某。

四、据被继承人贾某的所有继承人配偶王某、女儿贾某、父亲贾某、母亲李某称,被继承人贾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贾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贾某XXXX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女儿某、父亲贾某、母亲李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贾某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六、申请人王某提供的某某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某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

七、继承人王某未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八、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对王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贾某的上述XXXX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成为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异议。

本处已告知若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被继承人贾某和其配偶王某未对该XXXX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贾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XXXX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的一半为死者贾某的遗产,另一半为王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贾某的XXXX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贾某的女儿贾某、父亲贾某、母亲李某均表示放弃对贾某XXXX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贾某的XXXX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应由其配偶王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