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一则“北京一独身男子去世,舅舅无法继承房产,民政局成了遗产管理人!”的新闻引发关注。为什么作为去世男子亲戚的舅舅不能继承房产,反而民政局成了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什么?去世男子的房产最后将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38岁的杨某利(化名)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商品房是2014年底在北京购买,当时的总价款为115万多元。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杨某利去世以后,因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唯一有血缘关系的就是其舅舅,其舅舅曾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在帮助还了几期房贷之后,其舅舅对于该房产提出了遗产继承诉求,但是却遭到了拒绝,此后其舅舅不再偿还贷款。住贷担保中心代偿了7万多元的逾期贷款利息,并向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案件分析
(一)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条件
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主要有两个条件,即“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1.没有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就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是分为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父母、子女以及配偶属于第一继承顺序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则属于第二继承顺序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该案中,杨某利生前未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亦无受遗赠人,也无法定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舅舅既不属于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法定顺序继承人。
2.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有遗嘱继承人的,由死者生前遗嘱确立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才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后的职责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的遗产价值越来越高,现实中不乏继承人隐匿、侵吞遗产的现象,因此,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1.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就是管理遗产的组织或个人。通过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的“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加深对遗产管理人概念的理解。自然人生前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会指定一个人或者多个人在其去世后具体执行该遗嘱,这便是遗嘱执行人。该自然人去世后,继承开始,遗嘱执行人同时也是遗产管理人。而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虽然没有需要执行的遗嘱,但遗产同样需要由一个专门的“人”来负责管理,这便是遗产管理人的含义。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即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具体到该案中,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被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后,主要履行的职责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即结清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因履行杨某利房产担保义务而支出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舅舅有权要求获得清偿,这一部分也属于杨某利的债务,应当从杨某利的遗产中清偿。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