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甲方A和乙方B原本系夫妻,但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日前双方当事人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通过事先的协商,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合意,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双方当事人向本公证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双方事先已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抚养权归属并达成了变更抚养权的意向。
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婚姻编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可以对该变更抚养权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以及公证员审查结果,本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合同(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合同(协议)公证是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公证机关指导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协议),使合同(协议)更加真实、合法、完善,并促使签约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协议),预防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的合同(协议)并非普通协议,而是对父母子女相关的人身关系进行变更的协议。
离婚后的父母双方为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经协商一致是可以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而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则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
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而《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中原先约定的孩子抚养内容的重大修改,属于重大的人身关系变更,同时为了确保签订合同(协议)的双方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预防诉讼,由公证处对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否具备资格且双方意思是否表示真实等进行审查并公证,是十分必要的。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浙仙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方):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乙方):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C由乙方抚养成年,抚养费由乙方一人承担,甲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经乙方同意可探望孩子,但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条款均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协议上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A的签名、指印和B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仙居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