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马某监护权声明公证案

时间:2022-07-14 15:11:26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十多年前的一天,娟某被她的亲生父母无情的遗弃,幸运的是她被人拾到后送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之后又幸运地被张某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从此娟某有了一个温暖的家,有了爸爸和爷爷、奶奶。

然而,不幸接再次降临到了娟某的身上,2020年张某因病去世,在这之前,娟某的爷爷、奶奶也相继离世,因为张某生前未曾登记结婚,亦无子女,所以娟某又成了孤苦伶仃的一个人。

但幸运的是,娟某的表叔,也就是张某的表哥马某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担任娟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并愿意对其多加照料。

于是,马某就向民政局提出了由其担任娟某监护人的申请,并到公证处办理愿意担任娟某监护人的声明公证。

听完了马某的陈述,公证员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分析了为马某办理声明公证的可行性。

由于娟某是自幼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其生父母无从查找,其养父张某以及张某的父母都已经死亡,张某又无配偶和子女,而马某作为娟某的表叔,在其愿意担任娟某的监护人,且经民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担任娟某的监护人的,办理声明公证的法律依据是有的。

但是在办理声明公证的时候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要对娟某的合法收养情况,娟某的养父张某、张某的父母的死亡事实以及张某与马某是否表兄弟的关系进行核实,同时还要核查清楚张某生前是否有配偶及子女的情况。

公证员在受理马某的公证申请同时与民政局进行了沟通、联系,就有关声明书的内容进行了确认、衔接;接着又通过各种核查手段,查明了需要核查的各种情况,最后为马某出具了公证书。

我愿意担任娟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娟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声明书上的这句承诺让马某感到责任不轻,但是他愿意承担;声明书上的这句话也让公证员感到肩负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

被监护人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会在生活、学习等很多方面有困扰,比如:被监护人无法入学、入籍、迁移户口;无法为监护人办理社会保险、救济补贴账户;在监护人出现危急情况时,无法为保护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监护人的财产。

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应该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需要办理有关监护公证、声明公证、承诺书公证的,应尽快上公证处申请办理。

不忘初心担使命,我为群众办实事,公证处将义不容辞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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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浦证民字第XXXX

申请人:马某,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马某于XXXXXX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马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