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季某、廖某系青田籍侨商夫妻,在非洲马拉维经营超市10余年。2020年11月10日凌晨,季某夫妇在马拉维北部卡隆加地区自家超市内遭入室抢劫遇害。这场悲剧不仅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无限的哀伤和悲痛,也牵动着广大为侨服务法律人的心。
2020年12月30日,季某父母来到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寻求帮助。季某夫妇遗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丽水季某父母家。
季某夫妻生前共同出资,通过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委托近亲属在丽水市购有一套商品房,首付96万元,按揭贷款186万元,房屋预计到2022年12月才能交付。季某夫妇遇害后,除上述财产权益和32万元现金外无其他财产。
季某父母称目前要承担三个未成年孙子女的学习生活费用,已无力负担季某夫妇购房需支付的16000多元月供,目前已经产生了逾期,希望公证处能够帮助申请退房并拿回房屋首付款。
莲城工作处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专人对案件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分析。据查,季某、廖某法定继承人有六人,季某的父母亲、廖某的母亲及三个未成年子女,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季某有一个妹妹、廖某有一个姐姐,无其他兄弟姐妹。
本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护权设立、遗产继承、合同等诸多法律关系,涵盖多个公证事务,至少涉及五个部门才能解决。
莲城公证处考虑到两位老人年迈又刚遭受了丧子之痛,法律知识有限,根本没有办法到各个部门清楚表达诉求,第一时间召开了处务会,讨论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公证职能完成“公共法律服务全市通办”,并制定详细方案在部门间进行“为侨法律服务”接力赛。
同时,莲城公证处向市统战部、市司法局汇报该案获得到了最大支持,确定由莲城公证处为主导,召集多部门协调会,讨论解决了方案中存在的争议和困难。
最终该案通过四次无缝衔接,圆满完成了一场“为侨法律服务”接力赛。
一是通过“法律援助+公证”办理协议监护约定书公证。
2020年1月7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援助,指派法援律师、公证员参与监护人会议,并见证以协议方式推选出监护人。
协议中约定季某的父亲担任监护人,各方在约定书上签名捺印后,公证员前往三个未成年人住地征得同意,并走访所在村委会告知监护情况并请求村委会协助监督履行,之后出具了《协议监护约定书》公证。
二是通过“公益+公证”办理继承和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季某夫妇共同的这套期房,目前无法在二级市场上过户交易,如果以财产权益继承,继承人必须继续月供还款,等待交付办证后出售。
三个老人均明确表示无支付能力,并明确表示放弃自已的份额。
公证处认为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首付款,把房屋退回的款项列为遗产继承,未损害到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且更符合继承人的意愿。
1月15日,莲城公证处为季某父母、廖某母亲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为三个未成年人办理了继承公证。作为公证公益事项,莲城公证处为其减免了公证费用11314元。
三是启动联动机制,确保各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无缝对接。
登记部门、银行、房产公司根据公证处出具的监护权、继承公证书,按照解约还贷-解除预登记-解约公开销售-退款正常流程相关流程办理退房公开销售并将余款退还。
1月18日贷款银行快速还款解约,1月19日房开公司解约申报退房。四是全程发挥公证监督职能,完成“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
后续公证处还将对办理退房公开销售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保公开公正的将房屋进行销售,并将余款退回至公证处。
同时,公证处还把三个未成年继承人的款项列入资金监管范围,免费为其提供资金监管服务,按照约定书中保护未成年人条款按年支付给被监护人必要开支。
丽水公证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公证为民的职能作用,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把原本要辗转多部门多渠道的复杂案件“全市通办”,简化流程、节省成本、快速化解。
将未成年权益保护、为侨服务与发挥公证内生动力有机结合在了一起。
案 例 简 介
协议监护约定书
约定人:
季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季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季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廖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鉴于,季某4与廖某2夫妻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被杀害死亡,季某4与廖某2夫妻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季某5X岁、季某6X岁、季某7X岁),现均未成年,寄养在国内季某4父母身边上学。为了解决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和遗产处理问题,约定人季某1(系季某4的父亲)、季某2(系季某4的母亲)、季某3(系季某4的妹妹)、陈某(系廖某2的母亲,廖某2的父亲廖某3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廖某1(系廖某2的姐姐)于2021年1月7日来到丽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监护约定,当场签订协议监护约定书。
各方确认在签订协议监护约定时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丽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法律工作者已将有关监护权、监护资格、监护权产生、监护职责、约定书内容、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向约定人告知清楚,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就协议监护约定事宜经过各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监护约定书。
第一条 协议监护目的
为了解决季某4与廖某2夫妻死后子女监护抚养问题和遗产处理问题,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及时推选出监护人,有效行使监护权,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第二条 约定各方对如下事实确认
1.对死者婚姻状况、子女、死亡事实的确定。各约定人一致确认:季某4与廖某2于XXXX年XX月XX日在浙江省XX县登记结婚,系原配夫妻,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季某5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县出生,次女季某6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出生,次子季某7,XXXX年XX月XX日在XX出生,三个子女均在国内寄养在爷爷奶奶XX家中上学)。季某4与廖某2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被杀害死亡。
2.有关死者继承人数的确定。各约定人一致确认:季某4的遗产继承人是季某1(系季某4的父亲)、季某2(系季某4的母亲)、季某3(系季某4的妹妹)和三个未成年子女(季某5、季某6、季某7)。廖某2的遗产继承人是陈某(系廖某2的母亲)、廖某1(系廖某2的姐姐)及三个未成年子女(季某5X岁、季某6X岁、季某7X岁),除上述第一、二顺位继承人外无其他的继承人,并承诺如有隐瞒继承人的情况,愿意承担举证失实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有关死者遗产的确定。各约定人一致确认:季某4与廖某2夫妻生前共同购买了座落在浙江省XX市XX幢XX室房产及地下室XX号车位,总价为XX元,车位为XX元,(其中支付现金X元,其余款X万元通过向中国银行XX支行按揭贷款方式取得, 按揭贷款已支付到房产公司,目前已经产生了逾期还款的情况,上述财产权益属于死者的遗产,除上述遗产外还有廖某2夫妻存放在姐姐廖某1的XX万元现金, 除上述银行按揭的债务外无其他债务。
3.有关未成年子女协议监护人的资格确定。各约定人一致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季某1、季某2、陈某是季某4与廖某2夫妻死亡后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季某3、廖某1是协议监护约定书的监督执行人,在便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生活和征得子女的意见后确定,第一顺位监护人一致协议推选季某1担任监护人,季某1本人也愿意担任监护人,故确认季某1行使监护职责。由季某1代表三个未成年人决定季某4与廖某2遗产的处理。季某1在监护期间代表被监护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协议人均予以承认和接受,包括解除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及申请办理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4.有关死者遗产处理的确定。各约定人一致确认:因季某4与廖某2夫妻生前购买了座落在浙江省XX市XX幢XX室房产及地下室XX号车位,要支付按揭贷款的还款月供约XX元,各继承人确认无还款能力,继承人协商一致,要解决购房合同退房解除手续及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手续。首付可退还的财产(XX)元属继承的遗产。该笔款项直接从房产公司退到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提存账户,账号:XXXXX,开户行:XX银行丽水分行。存放在廖某1名下的XX万元的债权也是季某4与廖某2夫妻的遗产。季某1、季某2、陈某一致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由三个未成年子女继承。各方确认除上述遗产外无其他的遗产需要在本约定书中约定。
5.有关监护职责的确定。各约定人一致确认:上述退回的购房款提存到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的账户内,账号:XXXXX,开户行:XX银行丽水分行。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抚养费和教育费支出,按照每年提取一次的办法提取, 原则上每年不得高于XX万元,约定书签订后先从廖某1名下的XX万元按照每月
XX万元的标准支付到季某1的账户,账号:XXX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 作为抚养三个孩子的生活费。优先使用后如果XX万元不足以支付三个未成年人的费用支出的,可适当从公证处账户内支取,但仍以每年总额XX万元的标准为限,并必须提供使用的依据。在上述范围内季某1向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申请提取,无需征得其他监护人同意,对于提取后费用支出使用由监护人季某1负责管理,根椐需要向各方通报说明,公证处无需对提取后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证处监管资金利息按照银行存款同等利息支付。
第三条 协议监护人职责及事务
1. 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监护人资格确认公证、继承公证或特定用途监护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
2. 负责三个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提供未成年人成长必要的教育学习机会。
3. 负责提供三个未成年人必要的健康生存条件。
4. 为维护三个未成年人利益,管理、保护和使用上述财产,决不侵占、挪用被监管的财产。
5. 为维护三个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需要监护人负责承担的一切事务。
第四条 监护费用支出
1.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因对三个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教育、管理财产等所发生的费用从上述的财产中支出。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收取酬金。
第五条 监护人权利的限制
除上述监护职责以外,监护人:
1. 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签署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文书;
2. 不能改变上述款项的用途;
3.不能损害三个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六条 约定书效力
1. 本约定书经各方签署后成立。
2. 在发生下列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本约定书终止:(1)对协议约定监护人违反了约定书条款,造成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利的;(2) 约定书约定监护人以声明公证形式放弃担任监护人;(3)约定书约定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的;(4)三个未成年人均已达法定年龄;(5)其他需要重新协议监护情形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其他
1.本约定书一式六份,约定各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2、本约定书经公证后,公证处可以将约定书信息登记在公证信息平台上并示于请求查询之第三人,此不为对约定方权利之侵犯。
约定各方声明:已理解本约定书所有条款,对约定书前述所有内容均确认无误。
约定人各方签字: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公 证 书
(2021)浙丽莲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季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季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季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廖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事项:协议监护约定书
申请人季某1、季某2、季某3、陈某、廖某1于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来到本处,向本处申请办理《协议监护约定书》公证。
经查:上述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监护约定书》。申请人在订立约定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资格,申请人签订《协议监护约定书》时意思表示真实,是申请人自愿协商合意的结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没有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表示,约定书内容具体、明确。经向被监护人及住所地村委会核实,被监护人及村委会均同意协议设定的监护人选,监护人符合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要求。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季某1、季某2、季某3、陈某、廖某1于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监护约定书》,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约定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约定书上季某1、季某2、 季某3、陈某、廖某1的签名及所按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