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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成功培育了某植物新品种,并于2016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
今年初,该公司怀疑某个体在网上出售的树苗侵犯自己的上述新品种权。
为维护自身权益,该公司授权律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律师提出,公证机构要对其购买、收取、栽种上述所谓侵权树苗办理保全,并在栽种二个月后对其采集树苗树叶、将树叶送交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的过程办理保全,律师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对方侵权的证据链。
公证员经思考,首先认为上述怀疑具有合理性,该公司和所申请的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保全的方式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上述申请可以受理。
公证员也同意该律师的意见,并进一步向其提议,为实现上述目的,保全要分三个阶段办理:第一阶段办理网上购买树苗的保全公证,第二阶段办理收取树苗并立即栽种的保全公证,第三阶段办理采集树叶并立即送交鉴定机构的保全公证。
公证员特别建议:由于栽种植物的器皿必须封存、加贴公证机构封条,因此可以选择表面留有若干细小孔洞的器皿,用于满足植物栽种后生长的要求。该律师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
2020年3月,公证人员在本处通过摄像方式对该律师上网购买树苗的过程办理了保全。
一个星期后,公证人员又通过摄像方式对其“接收和栽种树苗”的过程办理了保全。
接收过程中,公证人员检查了相关单据内容与网上购买的一致。
该律师按照公证人员的提议,提供装满泥土的收纳箱,用于栽种树苗。
该收纳箱只能通过箱盖处揭盖打开,收纳箱的箱体四周钻有圆孔,供植物吸收阳光、水分。栽种完成后,公证员将封签的收纳箱交由该律师保管,并提醒其注意:收纳箱的封签不能擅自拆开,否则可能导致失去公证证明效力。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0)皖合衡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某地,负责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律师执业证号: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程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来到我处称,因其律师事务所被授权的侵权代理需要固定证据、维护权益,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的相关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由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叶某承办。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在本处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叶某的全程监督下,程某操作本处的电脑登录互联网的相关网页,搜索、浏览、保存有关信息,本处电脑上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对程某操作电脑的过程中显示屏进行了录像,并将录像内容及程某保存的文件夹刻录光盘,光盘分别封入保全证据专用袋,由参加保全人员共同在光盘封存专用袋的封口处签名确认,并加盖“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封签专用章”。 本公证员对保全过程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十六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留存于本公证处卷宗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参加保全人员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纸袋内封存的光盘系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得的文件刻录而成。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十六页) 2.光盘一份(共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公 证 书 (2020)皖合衡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地,负责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律师执业证号: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程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来到我处称,因其律师事务所被授权的侵权代理需要固定证据、维护权益,其通过互联网购买的相关物品物流公司已经通知到货,申请对其提货及提货后栽种、封存的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由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方某承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上午,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方某随程某来到位于XXXX内(本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内的地图软件定位并截屏保存位置信息),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方慧的全程监督下,程某领取了贴有“快递包XX 合肥市内包 收XX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省合肥市XX 寄XX ”等字样的包裹一件后返回本处办公室。本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对周边环境、路牌、门头拍照;并使用本处摄像机对程某领取上述快递包裹的过程录像。 当日下午,程某携带四只装满泥土的收纳箱(收纳箱箱体钻有圆孔)至本处(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方慧检查收纳箱箱体后发现该收纳箱只能通过箱盖处揭盖打开)。后程某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方慧的全程监督下,现场拆开上述快递包裹,快递包裹内有用红色塑料袋分装的四袋树苗,后程远龙分别挑选四袋树苗中的部分树苗分别栽种在其携带的四个收纳箱内,并将红色塑料袋内的字条使用胶带包裹之后放在收纳箱内,并按栽种的顺序分别在箱盖标注了①、②、③、④字样。栽种好的收纳箱,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方慧及程某共同用“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封条”予以签封,并加盖“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封签专用章”。本处工作人员方慧使用本处摄像机对程某栽种第一箱的过程进行了摄像(因栽种方式和过程相同,故仅对程某栽种第一箱的过程进行了摄像),本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对其栽种每一箱的过程及每一箱签封前后箱体现状进行拍照,并将拍摄的照片分别对应保存至新建的名为“1”、“2”、“3”、“4”的文件夹。快递包裹包装袋及未栽种的树苗交由程某自行带回保管。 本处工作人员将上述保全过程中定位保存位置信息的截屏图片、保全过程中所拍摄的全部照片及录像所获得的视频刻录成不可改写光盘一式五份。 本公证员对保全过程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留存于本公证处卷宗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参加保全人员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纸袋内封存的光盘系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得的文件刻录而成。 附件:1.《保全证据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2.光盘一份(共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