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法律认可吗?

时间:2022-10-28 13:44:39  来源:桂南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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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对年轻夫妻朱先生和林女士拿着一份“忠诚协议”来到桂南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我们的忠诚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吗?”,公证员接过这份协议,条款中写着:男女双方必须对婚姻忠诚,永不变心,永不出轨。如果日后发现男方朱某出轨,则自愿放弃其名下位于A路的XX号房和位于B路的XX号房,以上房产全部归女方林某所有,朱某净身出户。

为表忠心,朱先生和林女士在“忠诚协议”落款处签下自己的名字,但林女士仍担心“大猪蹄子”事后反悔,便要求进行公证,“加强”协议的效力。

林女士的期望真能如愿吗?“忠诚协议”法律认可吗??

“忠诚协议”=“定心丸”?

像这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忠诚协议并不能作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也就意味着,这样的“忠诚协议”无法达到林女士所期待的“定心丸”的效果。

最后,公证员建议朱先生和林女士通过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来对夫妻双方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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