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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下午,从湛江赶回衡阳的吴某某来到衡州公证处办证服务大厅,在咨询窗口提出亲属关系公证申请,经公证员耐心询问得知该公证是其用于继承其丈夫贺某某在广东湛江遗留的一套房屋,且其第二日下午要赶回湛江照顾小孩。
时间紧,衡州公证处当日便受理该公证事项,公证员于第二日一早前往二十多里地外的死者单位查阅人事档案,经多方调查核实确保无误后于当天及时出具公证书,为吴某某解决当务之急。
现申请人已成功办理上述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吴某某一再向公证员表达感谢。
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只适用于涉台继承案件。
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不断改革,随独生子女养老的老人越来越多,在他乡去世的老人也越来越多,而老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大部分要到原工作单位、原家乡才可以了解。
该案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为的情形下,积极响应减证便民的政策规定,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限,解决了群众愁难盼的问题,努力提升了公证服务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贺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贺树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四人: 配偶:吴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父亲:贺方某,已于XXXX年XX月死亡; 母亲:张某某,已于XXXX年XX月死亡; 女儿:贺韵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