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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与公证遗赠的区别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公证赠与通常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受赠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否则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而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并且遗嘱也要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生效。事实上,公证赠与在与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无论公证遗嘱是否订立在前,公证赠与的效力一般都是要优于公证遗嘱,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公证赠与,而遗嘱作为立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算经过公证,立遗嘱人也可以随时随意撤销变更,处分相同财产时,显而易见,公证遗嘱面对公证赠与时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