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李某良李某莉李某芳监护协议公证案

时间:2022-11-21 08:44:24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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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来到公证处是想咨询一下有关监护的法律问题。


经过了解得知:这位当事人叫李某良,他有一位叫李某辉的弟弟,因为精神疾病被医院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本来应该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亲却都已双双离世,目前照顾弟弟的重担就落在了哥哥李某良和两个姐姐李某莉、李某芳的肩头上。


最近,除了负责弟弟李某辉的生活起居和医疗恢复等事宜以外,哥哥李某良又担负起了为弟弟的利益进行维权诉讼的重任。


诉讼过程中,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李某良和李某莉、李某芳均是李某辉的监护人,所以李某良单独代表李X辉进行诉讼的行为受到了对方律师的质疑,但是李某芳因为家庭琐事太多、李某莉本身也是残疾人且又在外地生活,她们二人实在难以抽出精力和哥哥李某良一同参与李某辉的诉讼。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李某良想寻求公证处的帮助,看看有什么好的方法,能够一揽子解决李某辉的监护问题。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将李某良、李某莉和李某芳三兄妹同时约到公证处,根据他们的意愿,草拟了《监护协议》。


为了更好的保障被监护人李某辉的切身利益,在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李某良、李某莉和李某芳三兄妹最终同意同时作为弟弟的监护人,但是三人就各自的具体职责做了仔细区分:


第一,李某辉的医疗护理问题由三位监护人共同负责决定,如选择救治的医院、决定治疗方案、决定药物使用的类型、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办理入出院手续等相关手续;


第二,李某辉名下的房产由三位监护人共同管理,如出租等,租金打入李某辉的账户作为其生活费用;


第三,李某辉的日常生活由李某良负责,生活费由三位监护人每年共同从李某辉的存款账户中提取交由李某良按照约定的标准支取;


第四、明确由哥哥李某良一人作为李某辉的监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包括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参与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等;除此以外,协议中还特别注明了监护人权利的限制和监护人权利终止的条件。


这样一来,一份经过公证过的内容详细的《监护协议》,即解决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辉的监护问题,也明确了三位监护人的具体权利和职责,从而更为有力的对李某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了保障。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李某良,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申请人(乙方):李某莉,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申请人(丙方):李某芳,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

申请人李某良、李某莉、李某芳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当事人三方经协商一致,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订立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本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告知三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李某良、李某莉和李某芳表示清楚、知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某良、乙方李某莉和丙方李某芳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三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监护人人选、监护范围、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事务处置、监护人权利的限制、协议的终止条件等事项。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上李某良、李某莉和李某芳的签字、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