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康某某继承公证案

时间:2022-12-15 14:32:30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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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康姓男士专门从广西到兰州处理姐姐的后事,称姐姐名下留下一套房产要办理继承公证,希望公证处能够即刻办理,因为他后天就要返回广西。


他称姐姐康某去世时51岁,生前未婚无子女,但是父母均健在,都八十岁了,身体不好所以没有来公证处,他作为弟弟要全权处理姐姐遗产的相关事宜。


公证员查看了他所携带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房产证明后,告知其父母过来后可以办理,但是不能立刻出具公证书,因为就目前的材料难以确定康某生前是否未婚无子女,也无法确定康某的父亲和母亲是何人?康先生听后犯了难,由于他本人一直在外地工作,对本地也不熟,上面两个难题他本人无法解决……


公证员考虑到现实情况,提出可以由公证处派人同康先生一起去康某生前工作单位复印康某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用以确定康某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再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康某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查询有无婚姻记录,从而帮助康先生解决难题……半小时后康先生的父母便来到了公证处,经过与二位老人的交谈,两位老人最终确定死者康某的母亲李某某放弃、父亲康某某继承,公证员当即受理并办理了该项公证,并告诉康先生会尽快安排人去调查核实,确保在他离开兰州之前出具公证书。


为了尽快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立刻安排人员前往档案局查询被继承人康某生前有无婚姻记录,并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互联互通”栏目下“民政信息查询”查询了康某有无婚姻记录;随即又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西固区某某某单位查询并复印被继承人康某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由于公证处只有核查权没有调查权,该单位要求必须是死者家属查询,我处工作人员又联系康先生先尽快赶往康某生前单位,共同调取到康某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康先生离开后,工作人员又通过在单位走访与康某生前的同事交谈,向工作人员了解康某生前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随后又马不停蹄赶往康某生前居住的小区进行走访收集有效信息。


次日早上,公证员审查核实了收集来的所有材料,并参考被继承人康某小姨的证人证言,确定了康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亲康某某和母亲李某某的继承身份,及时出具了公证书。康某领取到公证书后连连道谢,表示很感动公证处的便捷、高效服务。


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的情况难以调查取证,加之我国目前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有待完善,很多用以证明事实的材料当事人自己无法查阅或调取,所以公证处本着“为民解难题、办实事”的原则,主动通过梳理案件信息、发现有效线索,推导证据链,再派出工作人员多方查阅调取,通过电话、实地走访、交谈、查询等多手段、多渠道,收集完善办案信息,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解决当事人家庭遗产问题,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证处的高质量服务。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甘兰天一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康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康某, 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康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康某的遗产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本处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此公证。

申请人康某某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于证明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2.甘肃宝石花医院住院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用于证明被继承人康某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3.房屋认购协议书(用于证明被继承人康某遗留的财产情况);4.西固区某某单元出具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证明一份等;5.本处查询调取的相关材料等,(用于证明被继承人康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本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之日起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康某某及相关人员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遗漏、隐瞒,自愿承担陈述虚假或举证不实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康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康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康某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房屋一套【依据《×××认购协议书》显示:买受人:康某,身份证号:××××,购买商品房位置:××××××号楼×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该财产权益系被继承人康某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康某的父亲康某某、母亲李某某均健在,依据申请人和证明人的陈述,被继承人康某生前未婚无子女。

四、据被继承人康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康某某、李某某均称,被继承人康牟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本处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康某有公证遗嘱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被继承人康某的父亲康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康某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康某的母亲李某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康某的上述遗产,并在本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公证书编号是:(2021)甘兰天一公内字第×××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权益为死者康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康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康某生前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康某的母亲李某某表示放弃被继承人康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康某的上述遗产由其父亲康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