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与司法鉴定,傻傻分不清楚?

时间:2022-12-26 15:43:43  来源:宁夏人保财险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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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客户A先生的工作单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A先生在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手部第四指甲缺损,保守治疗,其向保险公司提交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十级伤残赔付。

保险公司审核后发现伤者伤情轻微,实际伤情与伤残等级严重不符,且该通知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评定的,不符合民事赔偿中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定,无法赔付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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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第一,A先生提交的《职工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是由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评残意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二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专为兑现工伤待遇而实施的一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性质为行政鉴定;

第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涉残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赔偿相关鉴定认定归属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其性质为司法鉴定;

第三,两类鉴定的主体和程序完全不同,行政鉴定是人社部门委托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行使,司法鉴定由司法部门监管实施,两类鉴定是性质不同、用途各异的鉴定。

风险提示

涉及此类保险事故后,建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有效沟通,共同向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并按照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各方共同认可;或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法院裁量认定,避免因单纯的保险事故赔偿问题而引发相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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