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父亲的遗嘱缺乏效力?打印遗嘱究竟需要哪些要件?

时间:2022-12-30 10:04:03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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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去世留下房屋遗产

六姐妹应该怎么分?

其中一人拿出的遗嘱是否有效?

打印遗嘱又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最终法官判决去世的父亲韩老先生留下的打印遗嘱无效,案由由遗嘱继承纠纷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判决由原告阿芝与其五位姐妹按份继承遗产中系争房屋的产权。经过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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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故,六姐妹为遗产争执不下

阿芝的父亲韩老先生于20202月病故,其生前有过两段婚姻,第一任妻子早于1971年过世,两人共生育了6名子女,其中一人便是阿芝。1979年韩老先生再婚,但未再生育子女,并于1998年与第二任妻子离婚。1995年韩老先生通过动迁取得位于海鸣路的一处房屋产权。

20216月,阿芝作为原告,将其五位同胞姐妹作为被告,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父亲韩老先生名下的海鸣路房屋由自己一人继承,并拿出了父亲生前立下的一份打印遗嘱,里面内容包括写明该处房屋由阿芝一人继承。

庭审中,除了阿芝,其余五姐妹围绕父亲留下的遗嘱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答辩意见。其中,阿林表示自己不知道父亲立有遗嘱,就遗嘱是否有效未发表答辩意见;阿芳及阿珠要求认定遗嘱无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阿珍与阿娣则认可遗嘱有效,并同意按照遗嘱所述决定房屋归属。

庭审过程中,六位当事人各抒己见,围绕系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其中,阿珠发表了不一样的质证意见,她表示自己虽然认可遗嘱上的签名为父亲韩老先生亲笔所书,但认为该份遗嘱缺乏作为打印遗嘱所必须的形式要件:不仅只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字,更是只有其中一页有父亲的签名,不符合《民法典》上规定的构成要件,故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她提交了一份父亲在世时为其所摄制的一段录音录像,以此作为针对阿芝诉请的反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阿芝提供的打印遗嘱,虽有被继承人韩老先生的签字、捺印及标注的年、月、日,但仅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字,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及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即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为无效遗嘱。此外,在阿珠提交的录音录像中,韩老先生并未明确表达在其过世后对海鸣路房屋具体由谁继承、如何继承等问题,因而该份内容不具备录音录像遗嘱的成立条件,故不应视作为被继承人韩老先生的遗嘱。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最终判决系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由阿芝等六人各继承房屋1/6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