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新冠疫情肆虐,口罩价格被不断推高,借款人王先生于二月份通过抵押房产的方式,向某具有放贷资质的信托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投资口罩生产。
为防范借贷风险,该信托公司与王先生一同来到南京公证处,申请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王先生在合同中承诺,若其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信托公司可向南京公证处提出申请,南京公证处向双方核实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等,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该信托公司可直接持相关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半年疫情逐渐稳定,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口罩生产出现供大于求。王先生投资失败,到六月份出现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开始产生逾期。该信托公司多次催款,王先生仍然无力归还。
8月底,该信托公司向南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员得知情况后及时联系王先生,向其核实借款情况,欠款事实及罚息等。王先生承认确实存在欠款情形,也认可利息及罚息。但也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被抵押的房产通过执行变现困难,企图拖延履行,等生意好转再还款。
在公证员的沟通下,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11月,经过信托公司反复催收,王先生依旧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并开始“玩失踪”“耍老赖”,严重损害了信托公司的利益。12月,信托公司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向公证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取得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
为了促成纠纷圆满解决,在法院执行阶段,公证员多次电话联系王先生,告知其欠款逾期不还,抵押房产拍卖的法律后果,而且从执行实践看,法拍房产价格明显低于房产市场价。同时积极协调该信托公司,对王先生的罚息作出减让。经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协调、督促,在强制执行强大震慑下,王先生终于归还了全部欠款和利息。
公证释法
赋强公证是指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规定,对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赋强公证相较于法院诉讼,具有明显的执行程序简便、诉讼成本低的特点。债务双方在公证处办理赋强公证后,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避免法院一审、二审等较长的诉讼周期,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也可以节省讼诉过程产生的律师及诉讼费用,降低双方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