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典型案例】“声明+继承公证”组合服务当事人,解决遗产继承难题

时间:2023-01-09 10:03:54  来源:吕梁市诚信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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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前,高某民、高某、高某明、马某秀一行人前来公证处咨询,称被继承人高某荣生前系某银行职工,2022年因意外事故死亡,名下养老金、年金、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才可以支取。

经过询问公证员了解到:高某荣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高某明、马某秀系高某荣的父母亲,高某荣生前于2010年与高某民离异,并约定女儿高某由高某民抚养,家庭共有财产归高某民所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继承人高某荣名下养老金、年金、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系高某荣和高某民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事调解书该部分应归高某民所有。又因二人离婚时并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故办理该继承权公证,应该首先确定属于遗产的部分,再进行继承。

为了避免家庭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情况并分别与他们进行谈话,了解了每位当事人的真实想法,高某民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高某荣的上述财产中的共有财产部分主张权利,同意将上述财产全部认定为被继承人高某荣的遗产。

随后,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首先,核验了高某民的身份,告知了高某民办理声明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根据高某民的真实意思代为起草了声明书,办理了声明公证以作为继承权公证的直接依据。然后,公证员向被继承人高某荣的工作单位核实了其亲属关系,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实了高某荣系“死亡人口”、生前未立有公证遗嘱,并再次确认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了他们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依程序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养老金、年金、公积金账户都具有为权利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是权利人重要的财富。权利人去世后,单位在办理员工养老金、年金、公积金账户余额继承问题时,常常面临审查被继承人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难题。继承权公证能够为单位提供账户余额继承的直接依据,减轻单位的审查负担,同时能够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晋吕诚证民字第XXX

申请人:高某民,女,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申请人高某民于2022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民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吕梁市诚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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