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当事人邱某因在国外商贸,来到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申请办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的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想要公证处对她提供的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与其影印本内容相符的事实给予证明的公证。
按照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要求,当事人要向公证处提供需公证的文书文本原件,但因国内银行提倡无纸化模式,现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只提供电子版,不再提供文书原件纸质版。
在了解邱某的公证需求及困难之后,公证处公证人员向其说明文书原件的不是唯一性,并让邱某提供由银行通过银行办公邮箱将借记账户历史明细发至其个人邮箱内的证明。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确认证明无误后,从邱某的个人邮箱中提取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的电子文件并进行打印,以打印件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
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
一直以来,南昌市大成公证处时刻关注时态动向,主动作为,为海内外华侨、留学生等提供涉外公证服务,发挥涉外公证沟通证明的职能作用,促进中外合作交流和社会经济发展。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XX)赣洪大证外字第XXXX号 申请人:邱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XXXXXXXX4324。 公证事项: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邱X出示给本公证员的《中国XX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电子版)》的电子打印件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