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监护公证助力当事人解决实际难题

时间:2023-03-06 16:43:24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李某的妻子刘某于XX年6月30日因病住院,经XX市人民医院治疗后于XX年8月5日办理了出院手续。据李某称:妻子刘某现在XX县XX镇XX村居住,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刘某名下有一张社会保障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需要办理激活社会保障卡、设置密码。李某去银行很多次,无任何进展,一时间,此事陷入“瓶颈”。李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XX公证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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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接待了李某,并积极与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以便为李某解决难题。


首先,公证人员在李某的引领下到XX县XX镇XX村的家中对刘某进行了探视。刘某因患有食道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身上插着用于饮食的塑料管子,公证员尝试着与刘某对话,刘某目光呆滞,没有任何回应。


公证员将刘某现在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并与刘某合照。回到办公室,李某及子女向公证员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结婚证;四、医院为刘某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公证员根据公证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刘某的丈夫和子女均签署了声明书,一致推选李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


公证员耐心细致地向李某讲解了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以及职责并进行了充分告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最后,公证员为李某出具了监护公证书。经后期回访,李某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已经顺利在银行办理了妻子刘某的社会保障卡激活、设置密码等手续,李某对公证员的执业态度十分赞赏:我跑了这么多部门,还是咱公证处能给俺解决这个事,真是太感谢你们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XX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X村0028号。

关系人: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监护

申请人李某于二〇二一年X月XXX日向本处申请确认其为关系人刘某的监护人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李某和关系人刘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证明申请人和关系人各自的身份;

二、XX县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具有监护刘某资格的人员有:李某、李甲、李乙;

三、XX市XX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关系人刘某患有食道癌、脑梗死、肝性脑病等疾病,处于病危状态;

四、李某、李甲、李乙共同签署的《声明书》一份,证明李甲、李乙均同意由李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李某同意担任刘某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监护公证法律意义,对申请人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李某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系人刘某因患有食道癌、脑梗死、肝性脑病等疾病,处于病危状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李某是关系人刘某的丈夫;

三、据申请人李某称,其未被人民法院撤销担任关系人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关系人刘某未与他人签订过意定监护协议,人民法院未为关系人刘某指定过监护人。

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兹确认申请人李某是关系人刘某的监护人。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李某代理关系人刘某办理其名下社会保障卡的激活、设置密码相关事宜,用于其他事由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