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遗嘱,顾名思义是去世前留下来的嘱托,由于涉及财产的分配,有时会引发一系列的故事。而当立了遗嘱,后又再立遗嘱,首份遗嘱中的房子又被拆迁了,那么这个故事可能就更复杂了。近日,我院渭塘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一起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处置的。
陆某和老伴生前有一处老宅,二人育有四个子女,两儿两女。夫妻俩生前于1991年就该老宅写过一份遗嘱,确定该房屋由两个儿子平分,注明寿终生效、绝不改动,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2001年7月因老街改造拆迁,夫妻俩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款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老两口的墓地,也与拆迁部门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原房屋被拆除。2006年,老夫妻又与四子女签订协议,约定其财产由四子女平分。夫妻俩去世后,小儿子认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手持该遗嘱要求与大哥各继承拆迁安置房的50%,并将其余三个子女均告上法庭。但二个女儿认为儿子对父母不孝,要求按2006年的协议四子女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中,夫妻俩最早已立遗嘱表明将其老宅留给二个儿子平分,但在其生前,因其本人的行为导致该房屋已灭失,转化为拆迁利益,且陆某已实际处理了部分拆迁款项用于购买墓地。
对于剩余拆迁利益,老夫妻虽未单独再立遗嘱,但根据2006年的协议,表明二人财产由四子女平均继承,当然包括本案所涉拆迁利益也应按老人的真实意思予以分割。故判决案涉安置房屋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此时不能再依据之前的遗嘱继承财产。
案件焦点
为何判决认定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呢?
房屋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拆迁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置换的房屋。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而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因陆某老夫妇同意拆迁并自行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从而置换了案涉诉争房屋,转化了拆迁利益,且二老亦实际处理了部分拆迁款项(用于购买墓地),应视为二位老人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1991年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撤回了之前的遗嘱内容,并导致了原标的物的灭失。故本案中老宅被拆迁部分应被视为撤销。对遗嘱人而言,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款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安置房)也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直接将拆迁所获得的补偿金或安置房作为遗嘱中原标的物的变更,进而不能按之前公证遗嘱之内容进行分割继承。又根据之后遗嘱人在2006年与四子女签订协议明确四子女对其财产各继承四分之一,故应按此协议分割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