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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目前,中国失独家庭数量超过100万,预计到2050年可达800万。王先生和老伴张女士也是两位失独老人。王先生夫妇曾经有个聪明伶俐女儿王怡。不幸的是,一场偶然的车祸夺走了她年轻的生命。这也使失去爱女的王先生夫妇一度陷入巨大的悲痛中。
后来经人介绍,夫妇俩认识了正在读高中的小婷。与之相反,小婷则是一名刚失去了父母的孤儿。相处一段时间后,夫妇俩与小婷非常投缘。于是,三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十六年来,王先生夫妇视小婷如同己出,供其读高中、上大学。正是有了小婷,夫妇俩心里的巨大伤痛才得以弥补,也有了新的感情寄托。
然而随着年龄渐长,王先生夫妇又有了新的烦恼。由于夫妇俩认识小婷的时候,小婷已经17岁,不符合收养条件。现在,二人年纪较大,且都有慢性病,万一有什么意外,小婷不仅没有照顾他们的“名分”,还不能为他们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
无奈之下,王先生夫妇来到了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耐心地听取了二人的诉求后,建议他们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公证员还建议王先生夫妇设定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王先生夫妇与小婷沟通后,小婷欣然同意了这一方案,三人便再次来到了公证处,与公证员沟通协议的细节。办理的过程中,公证员向未来被监护人、监护人以及监督人告知了意定监护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协议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王先生、张女士、小婷以及两位监督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上签名、按指印。很快,王先生一家便拿到了意定监护公证书。
法律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最早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吸收了该条款的规定,但将“老年人”改为“成年人”,极大地扩展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也原封不动地继承了《民法总则》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设计。
意定监护制度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监护体系,对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的监护、养老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保障意思自治的立法价值。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是什么?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又是什么?
弄清楚这两个问题
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意定监护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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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01 被监护对象的不一
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包括未成年人。就目前而言,意定监护的覆盖对象更多的是中老年人。
法定监护的被监护人既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 监护人的选择不一
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是由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的,体现了被监护人的意志。监护人既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没有亲缘关系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被监护人事先选定自己最放心的人成为自己的未来监护者,这既是对自己的自爱,也避免了日后可能的纠纷。
法定监护的监护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监护人的选择和顺序一般根据亲缘的远近进行区分。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
03
是否有偿不一
意定监护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但法定监护是无偿的。
04
效力不一
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有意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意定监护人的地位高于法定监护人。
05
形式要件不一
在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与监护人需要事先以书面形式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对监护的范围、权限、报酬等事项可以进行自由约定。在被监护人失能、失智后,监护人凭借意定监护协议、监护公证书等行使监护职能。
在法定监护中,被监护人不需要与监护人签订任何协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概括性监护。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01
监护人、扶养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一
在意定监护中,监护人是否需要开始履行监护责任具有一定随机性。只有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如果被监护人一生都不发生失能、失智的情况,则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便不产生。
遗赠扶养协议通常一经签署即发生效力,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即负有扶养的义务,且扶养义务不以被扶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变化而产生变化。
02
受益情况不一
意定监护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对于有偿的意定监护,被监护人既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报酬,也可以另立遗嘱,通过遗嘱将财产遗留给监护人。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是有偿的,在继承程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人优先于遗嘱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
03
制度功能不一
意定监护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二节的监护中,属于监护制度的一种。解决的是被监护人在失能、失智之后,去世之前这段时间的衣食住行、财产处理等问题,保障了被监护人在世时的人格尊严。
遗赠扶养协议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中,是继承方式的一种,解决的是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问题。
可以看出,意定监护制度很好地补充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空白,也体现了法律对特殊人群的温情关怀。除了失独长者,孤寡老人、丁克家庭、独居老人、心智障碍子女父母、有家庭纠纷的老人、面临婚姻危机的夫妇等特殊群体都属于意定监护协议的“覆盖人群”。意定监护公证,是这些特殊的弱势人群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为未来的自己留下的一份保障,一份安心和一份尊严。
虽然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要求对意定监护协议办理公证,但对协议进行公证有利无害。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机构,公证书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会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协议的内容、监督人的设立等进行审查,确保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监护人的最大权益及协议的可执行性。在出具意定监护公证书后,公证人员也会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和跟进。目前,意定监护制度的配套措施仍有待完善,对协议办理公证将是被监护人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