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分享||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时间:2023-05-10 11:04:09  来源:佛山市公证协会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张大娘未婚无子女,李阿姨于1998年离婚,二人即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感情深厚,在生活上一直相互扶持。

张大娘名下有一套住房,张大娘想着自己老无所依,想把自己的这套房产留给李阿姨,让李阿姨给自己养老送终,李阿姨也愿意,故二人前来岭南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建议二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不可单方撤销,能很好的规范双方行为,督促双方切实履行协议义务,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须扶养人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扶养人才能取得受遗赠的财产;且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比遗嘱高,遗赠人无法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转赠他人,因此遗赠扶养协议能很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公证员建议双方在协议中共同指定一名值得信赖的亲属或朋友作为协议的监督人,负责监督扶养人的履行情况,以督促李阿姨切实履行扶养义务,确保遗赠扶养协议能合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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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将集体所有制组织拓展为组织,让通过多方渠道解决老年人养老的社会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老年人通过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是缓解社会养老问题的很好解决方式,但如何合法规范及引导这一行为,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扶养人切实履行扶养义务,又能保障扶养人合法取得遗赠的财产,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