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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的父亲
在她3岁时就因车祸去世,
母亲改嫁外省,
小丽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今年小丽已到该上小学的年龄了,
再等几个月就将办理入学的手续,
可是她的母亲各方面条件都不好,
没办法将小丽带到自己身边抚养,
也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回奔波,
因此他们在律师的建议下
来到公证处想办理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公证过程
鉴于小丽的爷爷奶奶年纪不大、身体也很健康。经小丽的母亲和小丽的爷爷奶奶协商,并询问了小丽的意见后,双方确定了“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小丽的母亲作为委托人,小丽的爷爷奶奶作为受托人,在小丽年满18周岁前,由小丽的爷爷奶奶作为小丽的监护人,照管小丽的生活、学习和医疗等等。
公证员说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不能委托她人代办;
二是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监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协议内容尽量明确具体,重点在于监护职责;四是明确告知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普法知识
《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她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她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