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委托监护协议”公证,解决孩子的监护权

时间:2023-06-21 14:47:36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小丽的父亲

在她3岁时就因车祸去世,

母亲改嫁外省,

小丽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今年小丽已到该上小学的年龄了,

再等几个月就将办理入学的手续,

可是她的母亲各方面条件都不好,

没办法将小丽带到自己身边抚养,

也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回奔波,

因此他们在律师的建议下

来到公证处想办理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微信图片_20220418111514

公证过程

鉴于小丽的爷爷奶奶年纪不大、身体也很健康。经小丽的母亲和小丽的爷爷奶奶协商,并询问了小丽的意见后,双方确定了“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小丽的母亲作为委托人,小丽的爷爷奶奶作为受托人,在小丽年满18周岁前,由小丽的爷爷奶奶作为小丽的监护人,照管小丽的生活、学习和医疗等等。

公证员说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不能委托她人代办;

二是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监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协议内容尽量明确具体,重点在于监护职责;四是明确告知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普法知识

《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她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她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