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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6月26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南京法院“司法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玄武法院3起案例入选。
审判执行系列案例
依法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使民营企业免遭巨额索赔
杨某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实施为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惠民工程,江苏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进香河某幢楼房加装电梯的土建工程,工程造价21万余元。2019 年7 月,案涉电梯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该楼居民杨某提起诉讼,以前述土建施工造成其北阳台与房屋之间墙体开裂为由,请求判令建设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为确定土建施工与墙体开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杨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通过摇号确定首选、备选机构各1家。首选机构经现场勘验后,认为无法作出明确鉴定意见。备选机构江苏省某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经一次现场勘验,出具“案涉墙体的开裂(脱开)现象与后增电梯基坑施工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经实质审查后,未采信该鉴定意见,并裁定责令鉴定公司退还鉴定费1.59万元。后因杨某未能举证开裂产生时间及与建设公司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鉴定公司经一次现场勘查即作出的鉴定意见,违背常识性判断,可能误导本案裁判,甚至引发批量同类诉讼,造成建设公司遭遇巨额索赔乃至难以存继。一审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排除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并责令鉴定公司退还鉴定费,维护了施工企业的正当利益,体现了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担当精神。
涉企保全系列案例
创新责任承诺制度
引导当事人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邢某某与江苏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邢某某从江苏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离职后,起诉要求家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业绩提成合计163万元,并申请保全家具公司等额财产。法院对邢某某的诉讼主张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邢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130余万元是业绩提成,经对邢某某可能结算的提成金额进行预估,并考虑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成本较低等因素,判断邢某某的诉讼请求有虚高的可能,遂进行法律释明和保全错误责任风险提示。邢某某自愿出具承担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并将保全申请金额调减至100万元。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以家具公司向邢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80万元了结本案争议。调解金额与实际保全金额较为接近。
典型意义
基于虚高的诉讼请求提出的保全申请,虽然未必都属于“恶意保全”“套路保全”“诉讼碰瓷”,但客观上可能导致“超标的保全”,扩大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制各种形式的“恶意保全”及“超标的保全”,是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司法实务中面临的堵点、痛点问题。
本案中,玄武法院在对申请保全人诉讼主张进行初步实体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释明和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引导申请保全人自愿出具责任承诺书,推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实现较好的效果。这一做法,是有效规制“恶意保全”“超标的保全”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举措,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和总结推广。
涉企保全系列案例
建立“易审执”机制
实现对被冻结资金的便捷执行
江苏某消防有限公司与南京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南京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消防公司申请,足额冻结了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08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欠款事实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付款方式存在分歧。建设公司表示其公司内部对不同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便调用其他资金,坚持要求用已冻结资金支付本案欠款,但消防公司担心出现脱保风险,不同意先行解除冻结再付款的方案,双方调解因此陷入僵局。针对这一情况,法院启动“易审执”程序,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由消防公司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执行申请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庭与执行局对接,快速简易完成执行立案、审查、扣划、结案等手续,并视情减免了执行费用。
典型意义
债务人要求直接使用已被冻结的资金履行债务,是商事案件调解、和解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比较合理的诉求。但冻结措施影响款项支付,先行解冻客观上存在脱保风险,如通过正常的执行程序进行扣划,又会拖长解纷周期并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务中,很多案件的调解、和解因此受阻,这一现象已成为影响商事纠纷解决的一个堵点。
玄武法院准确把握“一体化”司法理念,创造性建立“易审执”机制,通过审判、执行部门的协同配合,畅通程序衔接,打通流程堵点,有效解决了这一“老大难”问题,是一项提升解纷效率、降低解纷成本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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