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监护人甲申请的保证公证案

时间:2023-07-10 10:01:37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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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资讯网:当事人甲来到我处称其母亲已卧床多年,思维不清楚,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目前其母亲张某名下有房产,因为其母亲没有退休工资,每年看病花钱消费开支大,需要出售该房产所得房款养老、医疗。


通过甲提供的资料,公证员了解到甲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母亲张某一直未再婚,母亲张某名下的房产系个人购买,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生育有三个子女,法院已经宣告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甲为张某的监护人。


根据不动产相关部门的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其名下的房产需要监护人在公证处发表保证书,保证的内容为保证出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和医疗,并且保证不得将所出售房款挪作他用。


公证处为了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大利益,避免出现监护人挪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要求张某的三个子女都来到公证处,签署一份《监护协议书》,内容为三个子女同意出售张某名下的房产,并同意由甲代为办理,甲保证做到出售张某的房产是为了张某的生活和医疗,如果甲挪用所出售的房款,另外两个子女都可以使用法律途径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思路,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申请办理公证目的,公证员起草了《监护协议书》,签署上述协议后,我处又为甲起草了保证书,由甲作出明确保证,并为其出具了保证的公证书。


经公证员证后回访了解到,拿到公证书后甲顺利将其母亲张某名下的房产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所得售房款也由甲存入专门开设的帐户,用于母亲张某的医疗和日常生活。


本案中,公证员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甲出具了保证的公证书,为甲姐妹三人解决了后顾之忧,也为张某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案 例 简 介


监 护 协 议 书


 协议人:

甲,女,XXX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女,XXX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女,XXX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张某,女,身份证号码:XXXX,是甲、乙、丙的母亲。

二、所涉的房产情况

张某名下有坐落在XXX市XX不动产,成套住宅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编号:XX号。

三、对张某的监护权的行使

立协议人一致确认张某因患病行为能力减弱,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立协议人一致同意由甲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由甲以张某监护人的身份处置上述不动产。甲出售上述不动产所得的房款,应当妥善保管,并全部用于张某的医疗、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四、监护人的保证

甲保证其履行上述监护职责过程中,不损害张某的利益,如果损害张某的利益,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监护人的监督

甲愿意接受乙、丙的监督,如果甲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乙、丙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撤销甲对张某的监护权,并要求甲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人:

 XXXX年XX月XX日


 保   证   书


保证人:甲,女,XXX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内容:我(甲)系张某的女儿。X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判决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作为张某的监护人。

在张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有坐落在XXX市XX等2处不动产,(成套住宅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编号:XX号),上述不动产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我作为张某的监护人,为了张某的利益准备出售上述不动产,为此我作出如下保证:我保证出售上述不动产是为了张某的利益,并保证将出售后属于张某的所得款用于张某的医疗与生活,绝不侵犯张某的利益。如果我侵犯了张某的利益,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冀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甲,女,XXX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证

兹证明甲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书》上签名、按指纹,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甲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