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七夕佳节来临之际,选择登记结婚的情侣逐渐增多,但婚姻财产问题常容易成为缔结婚约的阻力之一。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来解决难题。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我处有一些真实案例。
A女士与其丈夫感情很好,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正值七夕来临,其丈夫想把房屋给A女士个人所有,以此作为七夕礼物,但因房屋上还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无法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减名手续。我处承办公证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告知A女士在和丈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房屋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财产。同时,公证员还在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了公证所需材料,严格落实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公证承诺,提高群众办证满意度。A女士同丈夫准备好材料来到我处,公证员在确认双方均是自愿的前提下,为他们及时出具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书。此举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其感情更加和谐,也让双方感受到了公证的效力。
B先生年过花甲,他的妻子早些年过世,今年遇到了一个同样丧偶的老太太,两人有意领结婚证相伴余生。双方均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都想将各自名下的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将来由各自的子女继承。由于担心结婚后双方财产难以厘清,给子女带来麻烦,于是二人来到公证处进行求助。我处公证员在了解到B先生和老太太的担忧后,结合相关法律制订了解决方案,为双方做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协议书内容写明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婚前取得的财产再次进行确认,确认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公证员此举不仅解决了当事人后顾之忧,使其达成心愿,而且能够为同样存在顾虑的老人提供借鉴。
C先生和妻子现住的房子系他婚前购买,结婚之后双方一起偿还贷款,C先生心中过意不去,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名字,但是咨询后得知,婚前房屋有贷款一般无法再加他人姓名。情急之下,C先生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我处公证员耐心倾听他的诉求后,表示可以帮助其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按照办理流程,C先生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由公证员仔细审核,保证资料的全面、真实。最终,承办公证员为C先生及其妻子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偿还房屋剩余贷款,约定内容具体、明确,解决了C先生的燃眉之急,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
以上三件案例均是在日常生活中公证员碰到的较多的需要办理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实际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前)财产约定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第三人知晓财产约定的事宜,才对该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不仅能够对婚约财产起到合理保护作用,而且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婚姻、情感纠纷带来的财产纠纷,对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极大帮助。公证员可以根据夫妻或情侣不同的家庭情况,定制个性化的协议条款,给双方予以专业的、中立的法律建议,并以公证的形式确定下来,降低协议无效的风险,对双方都是一道坚不可摧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