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胡某颖继承权公证案

时间:2023-10-18 10:09:5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微信图片_20231018101724司法培训资讯网:胡某颖到屏南县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其父亲胡某辉、母亲包某钗于今年六月份在同一触电事故中死亡,父母共遗留存款四十余万元,双方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即申请人胡某颖),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胡某辉的父母和包某钗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


公证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上述存款属于胡某辉与包某钗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胡某辉的个人遗产,另一半为包某钗的个人遗产,若胡某辉、包某钗生前未立有遗嘱或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胡某辉、包某钗的遗产依法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胡某辉、包某钗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又因胡某辉与包某钗在同一事故中死亡,难以确定两人的先后死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由此推定胡某辉、包某钗同时死亡,胡某辉与包某钗相互不发生继承。故,胡某辉的上述遗产由胡某颖继承、包某钗的上述遗产亦由胡某颖继承。胡某颖表示清楚,随后公证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胡某颖将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后,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确认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和相互间的继承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公证处依法及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为继承人领取银行存款(遗产)提供了可靠的证据,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继承人:胡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村某号。

包某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某颖因继承被继承人胡某辉、包某钗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屏南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出具的胡某辉、包某钗、胡某西、包某花、杨某旬、包某庆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3.胡某辉、包某钗的《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各一份;4.胡某辉与包某钗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5.胡某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某营业所于XX年XX月XX日打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于XX年XX月XX日打印的《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于2021年6月10日打印的《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各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胡某辉于XXXX年XX月XX日在屏南县死亡;被继承人包某钗于XXXX年XX月XX日在屏南县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胡某辉、包某钗遗留的财产为:银行存款本息。

(一)根据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于XX年XX月XX日打印的《客户账户信息查询》记载:

1.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卡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2.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3.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4.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5.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6.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7.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8.账户名称:胡某辉,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二)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某营业所于XXXX年XX月XX日打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记载:存款人姓名:胡某辉,账号/卡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三)根据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于XXXX年XX月XX日打印的《客户账户信息查询》记载:

1.账户名称:包某钗,账号:XXXX,卡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2.账户名称:包某钗,账号:XXXX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X元。

上述胡某辉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是胡某辉与包某钗的夫妻共同财产(即遗产)。上述包某钗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是胡某辉与包某钗的夫妻共同财产(即遗产)。

三、据申请人胡某颖称,被继承人胡某辉、包某钗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未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胡某辉、包某钗只有一次婚史,胡某辉与包某钗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胡某辉与包某钗共生育子女一人,即儿子胡某颖。

被继承人胡某辉的父亲是胡某西,XXXX年XX月XX日出生,胡某辉的母亲是包某花,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先于胡某辉死亡;包某钗的父亲是包某庆,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包某钗的母亲是杨某旬,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先于包某钗死亡。

五、现申请人胡某颖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胡某辉、包某钗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胡某辉、包某钗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本息为胡某辉与包某钗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胡某辉的个人合法财产(即胡某辉的遗产),另一半为包某钗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包某钗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因胡某辉的父母均先于胡某辉死亡,包某钗的父母均先于包某钗死亡,又因胡某辉与包某钗在同一事故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由此推定胡某辉、包某钗同时死亡,胡某辉与包某钗相互不发生继承。故,胡某辉的上述遗产由胡某颖继承、包某钗的上述遗产亦由胡某颖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胡某辉、包某钗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胡某颖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