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养老”法律服务:化解老人“无人照顾、无人签字” 忧虑

时间:2023-11-08 10:39:31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一次办好三个公证,将自己能够考虑到的遗产传承都做了妥当安排,免去了后顾之忧。”市民邓伯(化名)年届七旬,早年离异,育有一子。其子现住国外,很少回国。最近,邓伯大病卧床三个月,幸得侄子小邓照料,身体逐渐康复。

随着年纪增大,邓伯有着自己的担心和烦恼,一是儿子在国外有事业有住房,自己希望把住房、存款、理财产品交由侄子继承,担心侄子要了房就不再照顾自己。二是儿子长期不在自己身边,生病或神志不清醒的时候,没有人替自己作重要的决定。三是希望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使用无痛的治疗手段,担心届时已无法作出正式的表态,用于交付医院或者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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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三个忧虑 

公证员精准化解

带着这三个担忧的邓伯,来到了广州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翁晓虹了解上述情况后,建议邓伯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解决他的第一个忧虑。邓伯可以与小邓约定,小邓保证继续悉心照顾、关心邓伯,让其安度晚年,所产生的费用由邓伯支付。邓伯去世后由小邓负责送终安葬。邓伯自愿将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存款、理财产品都遗赠给小邓。

至于邓伯的第二个担忧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公证解决。意定监护可以让邓伯选定的值得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当出现邓伯自己丧失语言交流能力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因术后造成认知障碍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并且症状不可恢复、不可治愈,或者其他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或不能完全正确处理自己的事务或者照料自己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经有资质医院诊断确认或司法鉴定机构医学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就可以替邓伯作重要决定。例如,确定康复方案、照顾生活起居、管护个人财产、维护合法权益等。

邓伯的第三个忧虑可以通过“生前预嘱”公证,当事人可以公证的形式郑重声明自己关于生命终期治疗方案的选择,交给适当的人或机构,以表达自己的治疗愿望,以期获得相关人员或机构对自己治疗愿望的遵从。

公证+养老”法律服务

贴合老年人个性化需求

“我希望在自己出现重大疾病时,能够采取减轻痛苦、保守治疗,使自己活得有尊严、有质量。所以我想在自己头脑清醒时提前对自己的财产和医疗方案作出安排,避免意见不一发生争执。”邓伯说。

邓伯了解上述公证的内容和作用后,与经办公证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和医疗预嘱声明公证的内容,对公证员代为起草的法律文书进行修改。

近日,邓伯和侄子小邓共同来到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审查他们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以及邓伯的房产证、存折、离婚证等材料后依法受理。

公证员向邓伯和小邓分别告知意定监护的定义、生效条件、失效条件、监护职责、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告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要在适当的时候将“生前预嘱”交给相关人员,避免因转交不及时不能产生充分的预期效果。

邓伯和小邓表示理解相关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之后,签字确认了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和生前预嘱声明书等法律文书和询问记录。“谢谢你们,在公证处解决了我的忧虑,我现在安心了许多”。邓伯感慨地说。

公证员表示,老年人签署法律文书要慎之又慎,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到公证处由公证员把好关,给予专业意见。“公证+养老”法律服务贴合老年人个性化需求,有助解决养老、再婚、监护、财产传承等常见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起草、遗嘱、继承、协议等各项公证法律服务,使老龄群体安心养老,体面养老,智慧养老,幸福养老。

民法典链接: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