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10月,当事人徐甲来到南通市南通公证处咨询,称其女儿徐乙系某网络文学创作网站(下称“某网站”)的签约作者,在某网站创作发表了多部网络文学作品。不久前,徐乙因病不幸离世。徐甲经向某网站了解,得知徐乙尚有近三万元的收入未提取,某网站告知徐甲,继承人继承相关财产需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接待公证员了解到徐甲的诉求后,公证员查看了徐甲提供的徐乙与该网站签订的《数字版权签约作者合同》(下称“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向徐甲询问了徐乙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并告知徐甲申办继承公证所需的常规材料。
从表面上看,本案适用小额继承公证程序即可帮助继承人拿到现有款项,但承办公证员认为徐乙基于其所发表作品而获得的版权收益和其他衍生收入是持续性的,办理现有钱款的继承公证并不能帮助徐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著作权继承的角度切入更为恰当。于是,公证员向徐甲释明了两种做法的优劣,徐甲欣然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并在与网站沟通后最终确定办理著作权继承公证。
如何确认徐乙对相关网络文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关系到本案能否受理。首先,承办公证员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著作权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相关查询,并未查询到徐乙有著作权登记记录,但这并不意味徐乙不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因为我国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取得”模式,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即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登记为要件。随后,公证员通过合同中关于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条款排除了该网站享有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可能。最后,公证员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该网站开具的证明,进入该网站对徐乙的作者专栏及所发表的作品进行查看,并将相关作品名称和部分内容在搜索引擎中进行检索,最终确认徐乙对相关作品享有著作权。
在正式受理前,承办公证员还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梳理了著作权继承的两个关键点: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人身专属性权利,因此无法继承,不过根据实施条例,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第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保护期截止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便不再得到保护。
在受理过程中,公证员将上述内容对申请人进行了重点告知。受理完成后,公证员迅速完成了核实、拟稿、审批等公证程序,两日后为徐甲及徐丙(徐乙之养女)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承办公证员经后续回访得知,公证书得到了该网站的认可,徐甲与徐丙已顺利继承了徐乙相关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公证人员不拘泥于传统的办证思维,透过钱款继承的表象,把握了著作权继承的本质,并从多角度核实确认徐乙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最终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公证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苏通南通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江苏省南通市XXXX。 申请人: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江苏省南通市XXXX。 监护人: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江苏省南通市XXXX。 被继承人: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江苏省南通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 因继承被继承人徐乙的遗产,申请人徐甲、徐丙(由监护人徐甲代理)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继承人徐乙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2021)苏通南通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数字版权签约作者合同、数字版权签约作者补充协议、数字版权签约作者续约协议、数字版权签约作者协议补充协议、授权书、XX公司出具的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监护人)徐甲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监护人)徐甲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和申请人的申请,本处不仅对申请人(监护人)徐甲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监护人)徐甲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乙于2021年XX月XX日因病在江苏省南通市死亡。 二、据相关证明及徐甲声明,被继承人徐乙生前未婚;被继承人徐乙的父亲是徐甲,被继承人徐乙的母亲顾某于20XX年XX月XX日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徐乙的全部子女仅有养女徐丙一人。 三、被继承人徐乙系XX公司签约作者(笔名:XXXX,作者ID:XXXX),遗留下述文学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XXXX》、…、《XXXX》。 四、据申请人(监护人)徐甲称,被继承人徐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申请人徐甲、徐丙(由监护人徐甲代理)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乙遗留上述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徐乙上述文学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保护期截止于20XX年XX月XX日)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徐乙生前未婚,且其母亲顾某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徐乙上述文学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其父亲徐甲、养女徐丙二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