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11月,公证处接待并受理一起关于委托公证申请。经了解,申请人的配偶在外地遭遇车祸当场死亡,现需处理其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经审查,申请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清楚,因其本人现在安徽省南陵县服从社区矫正,不能离开南陵县,不便赴上述地点办理相关事宜,故委托其亲戚代理本人完成上述事宜。
根据其本人的申请,公证员结合实际情况,为其拟写了委托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具体事项,并于当天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文书,实实在在的为当事人提高了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天然的证据效力,当事人持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到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银行机构等办理业务,能够得到更多的信任,有利于顺利办理委托事项。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孙某于二O二一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按下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