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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甲的外公荣某于2017年4月死亡,荣某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荣某死亡;荣某的配偶梁某于2007年死亡,荣某自梁某死亡后未再婚;荣某共有两个子女:儿子荣甲(于2021年死亡)、女儿荣乙(系刘甲的母亲,于2005年死亡);荣甲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无子女;荣乙共有两个子女:儿子刘甲、女儿刘乙。
被继承人荣某死亡后在某银行遗留有一笔存款,因荣某突然去世,未能告知刘甲密码,刘甲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通过办理公证继承才能取出这笔存款。
案情分析
2023年11月11日,公证员通过继承人提供的财产存款凭证可以看出,该存款是在杨某与仝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杨某与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存款金额的一半是杨某的遗产,这一环节明确了杨某的遗产权属状况,也就是该存款的50%是杨某的遗产。
公证员通过刘甲提供的财产存款凭证得出,该存款是被继承人荣某的个人财产,明确了荣某的遗产权属状况。根据刘甲的口述及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经核实后确认:被继承人荣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梁某于2007年死亡,荣某自梁某死亡后未再婚;荣某共有二个子女:儿子荣甲(于2021年死亡)、女儿荣乙(于2005年死亡),荣甲的父亲荣某、母亲梁某均先于荣甲死亡,荣甲的配偶郭某于2011年先于荣甲死亡,荣甲自郭某死亡后未再婚,无子女。
因荣甲后于被继承人荣某死亡,此时发生转继承,荣甲应继承荣某的遗产份额转由荣甲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荣乙共有两个子女:儿子刘甲、女儿刘乙,因荣乙先于被继承人荣某死亡,此时发生代位继承,荣乙应继承荣某的遗产份额由荣乙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荣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父母均先于荣某死亡,自配偶死亡后未再婚,故被继承人荣某的遗产应由荣某的儿子荣甲、女儿荣乙共同继承,因儿子荣甲于2021年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荣甲应继承被继承人荣某的遗产份额转由荣甲的继承人继承。
荣甲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无子女,故被继承人荣某的遗产应由荣某的女儿荣乙继承,因女儿荣乙于2005年先于被继承人荣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荣乙应继承被继承人荣某的遗产份额由荣乙的子女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荣某的遗产应由荣乙的儿子刘甲、女儿刘乙代位继承。综上,被继承人荣某的遗产应由荣某的外孙刘甲、外孙女刘乙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
遗产继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温馨提醒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及相关人员死亡证明;
3、确认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关系证明;
4、财产权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