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魏某肝脏移植手术同意书签名公证案

时间:2024-01-04 11:23:51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李某与魏某(女)婚后育有一女李某秋,被诊断为先天性胆道闭锁,伴随有多种并发疾病,目前胆道闭锁的治愈率并不高,李某秋前期已做过手术治疗但效果并不理想,在医生的建议下,李某与魏某考虑为女儿做肝脏移植手术。经过相关的检查,由魏某为其女儿配型、移植。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等”。

微信图片_20240104112402

由于手术在外省的医院,魏某的父母不便前往,李某与魏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公证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审核了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诊断证明等材料,主动了解了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重点向魏某一家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的内容解释后,询问了当事人是否了解肝脏移植手术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等,确认魏某的父母均清楚了解签订同意书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后及时为其办理了签名属实公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印鉴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可以有效的防止文书被他人伪造、变造、篡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 例 简 介


同 意 书

同意人:魏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XX。

 马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XX。

我们是捐献人魏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XX。)的父母,我们的外孙女李某秋(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XX)因患有胆道闭锁,需要做肝脏移植手术,我们同意我们的女儿魏某为其捐献肝脏。

以上表示完全自愿并属实,如有不实,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意人: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魏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XX。

 马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XX。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魏某、马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同意书》上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某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