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公证的小细节里 蕴含着大文章

时间:2024-01-09 10:09:46  来源:天津市河西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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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资讯网:日常生活中,委托大多是由于当事人工作繁忙或自身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办理某些事项,从而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公证有利于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跨地域行使权利。当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时,应当提前弄清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要确认好委托书的具体事项
不同部门对于委托书内容的要求存在差异,例如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委托公证,委托人应当提前向不动产交易部门了解当地的不动产交易文书模板。涉及其他部门(如银行、社保机构等)使用的公证书,委托人也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确认好是否有特殊要求,便于后期公证书能顺利投入使用。
二、要明确委托书的权限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公证遵循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中需要写明委托的具体内容以及期限,而不能概括性的笼统委托。
三、要确认好委托书的份数
委托公证办理结束后,是无法加做公证书副本的,只能重新办理公证。
四、要明确有些事项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不能委托代理的行为包括: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声明、保证、赠与等;
(2)与人身有密切关系,如身份证公证、生存状况公证等;
(3)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
温馨提示:委托人应亲自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委托公证只需要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场,受托人无需到场,只需在办理公证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最后,委托有风险,授权需谨慎。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请大家在委托他人办理涉及财产处分等重大事务时,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