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2、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3、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单等;
4、当事人的子女情况,如子女的出生证明、教育状况等;
5、协商一致后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条件,而不是办理公证程序。因此,一般来说,离婚协议是不强制要求公证的。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特别提醒: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是双方并未持该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该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