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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李家因为孙子上学的问题焦虑不已,孙子眼看着要上初中了,老李夫妻早年购买的一处房产正好被划定为孙子对口初中的学区房。但是入学政策是入学儿童的父母享有学区内房产的完整产权。
老李夫妻的儿子小明希望能够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现在老两口有个难题:如何才能把房子只送给儿子个人所有,儿媳妇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老李夫妻还能继续住在这个房子里。
这个事情可以办理公证吗?答案当然是可以的。于是老李夫妻俩和儿子小明一起来到了高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约定老李夫妻将房子赠送给小明个人所有,不作为小明的夫妻共有财产;同时,作为获得赠与的条件,小明必须保障老李夫妻两人的居住权利,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老李家的难题就此得到解决。
一、什么是赠与公证
根据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1992年1月24日 司发通〔1992〕008号)文件:
(一)第三条 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二)第二条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赠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办理赠与公证需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五)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五)《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