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微信聊天记录能当“电子证据”? 公证员支招—别忘了先公证!

时间:2024-01-23 14:36:31  来源:山东高法、iCourt法秀、京法网事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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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李某、王某、张某三人从外省来到本地从事工地钻孔工作,三人完成工作后,老板迟迟未支付劳动报酬,现三人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三人与老板都是通过微信聊天沟通工作、确定劳动报酬,无其他相关证据,为了防止微信聊天记录丢失及固定证据,特办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说

 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既帮助当事人固定了电子证据、增强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又避免了证据灭失的风险,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仍是最有效方式。那么,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呢?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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