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为什么要办理声明书公证呢?

时间:2024-02-18 16:18:36  来源: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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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并且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特定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未成年子女的改姓,一般情况是由于父母离异,父亲一方再婚或母亲一方再嫁,孩子改为随母姓或父姓,或改为继父或继母姓。

而要更改,就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方可办理。但很多时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共同申请,此时就可以办理声明书公证。

通过公证处证明夫妻离异后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声明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仅可以解决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无法共同申请办理的问题,还可以防止他人伪造、改和冒名顶替,消除户口登记机关的疑虑,减轻户口登记机关的审查负担,

办理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声明人(亲生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声明人(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请调解协议、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3.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

4.声明书文本(也可申请公证员代书)以及其他公证员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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