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 促家庭和谐稳定

时间:2024-02-23 15:38:14  来源:法治无棣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刘某等一行人来到无棣县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过交谈公证员了解到:被继承人肖某云生前系某企业职工,2023年因意外事故死亡,名下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才可以支取。肖某云的母亲多年前就去世了,肖某云与其妻子刘某早在1996年结婚,二人有两个子女,一个男孩,一个女孩,均已成年。肖某云与其妻子刘某至肖某云死亡期间二人经历了三段婚姻,肖某云与其妻子刘某三段婚姻均为对方,没有其他再婚者,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系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肖某云名下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系肖某云与其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外属于肖某云的个人财产。又因二人离婚时并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故办理该继承权公证,应该首先确定属于遗产的部分,再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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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家庭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情况并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每位当事人的真实想法,随后,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了解到肖某云在青岛有一女儿肖某雅,肖某雅不久前在青岛市某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肖某云遗产的声明公证。首先,无棣县公证处核实了肖某雅的声明公证书的真实性。然后,公证员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实了肖某云生前未立有公证遗嘱,并再次确认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受理,经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受理并出具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养老金、公积金账户都具有为投保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是投保人重要的财富。继承权公证能够为单位提供账户余额继承的直接依据,减轻单位的审查负担,同时能够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