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劳动仲裁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或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解决问题的第一选择。
熟悉劳动仲裁的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就意味着劳动仲裁庭的裁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裁两审”制度存在弊端,这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时间变得冗长,不仅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于是,2007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了“终局裁决”的概念,对我国长期以来的“一裁两审”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终局裁决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哪些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下列劳动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涉案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这类争议由于标的额较小,实行“一局终裁”能够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而言都节省了维权、诉讼的成本。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引发的劳动纠纷、企业不执行法定假节日休假制度而引发的纠纷等。这类纠纷一般都有明确的国家标准为依据,而且事实比较简单,实行“一局终裁”足以解决纠纷。
薛某自2016年4月从学校毕业后便进入深圳某礼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即从2016年4月21日至7月20日,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月。2016年7月9日,公司突然通知薛某从明天起不用再来上班,原因是公司领导觉得其不合适。薛某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800元。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薛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这个案例中的标的额只有2800元,远远低于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礼品公司而言是终局裁决,即使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该公司提起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一裁终局”只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终局裁决以什么为确定标准?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了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为准确定。若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仍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予以受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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