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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赵某前来我处咨询,称其婆婆爷爷生前的一处房屋位于德胜片区,该房屋现在面临拆迁,因其婆婆爷爷均已经去世多年,现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方便后续拆迁相关事宜的办理。经过初步了解,赵某的婆婆(黄某某)于2010年左右去世、爷爷(赵某寰)于1997年左右去世,上述位于德胜片区的房屋登记在赵某寰名下,系黄某某、赵某寰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赵某寰的父母亲均已早年先于黄某某、赵某寰去世,黄某某在赵某寰去世后,一直未再婚,共育有子女4人,分别是赵A、赵B、赵C、赵D,其中赵A于2023年因病去世,赵A的丈夫李某某,赵A遗有两个子女李甲、李乙。上述房屋现在经过协商由赵某的父亲赵B继承,由赵B向其余继承人(赵C、赵D、李某某、李甲、李乙)折价补偿,现李甲在外省上班。
办理过程
在了解到当事人的情况后,公证员为其采取了“委托+协议+继承”的方式办理公证,既提高了效率、为当事人节约了成本,也满足了各方当事人的需求。
因继承人李甲人在外地,通过我处的零接触远程视频平台为李甲办理了委托公证,由李甲委托其弟弟李乙作为李甲的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接受询问、签订相关资料。
委托公证办理完毕后,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告知其相关法律关系,充分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之后,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代为拟稿了《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书办理了继承公证。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委托、继承及协议公证,避免双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纠纷,将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发挥公证处定分止争的作用,也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搭桥建梁,为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基础。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