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九旬老人担心老无所依 公证意定监护协议解决后顾之忧

时间:2024-05-07 10:41:00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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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广州市荔湾区居民周伯、陈姨夫妇年近九旬,婚后无生育或收养子女。由于年老,周伯和陈姨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认知力衰退、身体障碍或者昏迷,在处理事务、生活照料等问题上没有人帮助处理。为了保障自己在世时拥有良好生活质量、精心医疗照护、受尊重的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权益维护,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并长期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周伯外甥女林女士商量,由她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冯天宝和工作人员何莉在社区巡回公证时,林女士听说公证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陪同周伯、陈姨到社区居委会咨询。

办理过程

公证员通过与周伯、陈姨谈话聊天,确认了他们表述清晰、对答切题,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外甥女林女士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经初步了解,公证员认为周伯、陈姨和林女士符合公证受理条件,于是跟他们预约办证时间。

办理公证当天,经办公证员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周伯、陈姨和林女士。周伯、陈姨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外甥女林女士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林女士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林女士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林女士明确表示愿意负责舅舅、舅母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治疗康复、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随后,公证员向周伯、陈姨和林女士告知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

公证员进一步告诉周伯、陈姨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林女士,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周伯、陈姨和林女士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周伯、陈姨和林女士在公证员面前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周伯、陈姨和林女士各持一份。

公证员说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意义重大。公证是处理家事领域法律事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意定监护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与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公证对意定监护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加以保障和体现,能够充分保证被监护人和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涉及意定监护的纠纷和诉讼,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证”在回答

·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 意定监护适合哪些群体?

意定监护的适用群体包括鳏寡孤独、空巢老人、心智障碍子女家长、特殊病患家属及婚姻危机的夫妻等。监护关系不限于血缘、婚姻、收养。意定监护为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带来解决方案。

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 涉及被监护人财产的应提供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

3. 意定监护协议文本(公证员可以依法修改完善);

4. 结合实际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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