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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犯罪案件追赃存在哪些难题,如何破解?
涉外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获取面临哪些挑战,如何应对?
如何健全完善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机制?
日前,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涉外法治人才实训研修基地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条线的检察人员与专家学者围坐一起,聚焦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就推动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面对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时代征程和更加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涉外检察工作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涉外检察工作质效,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涉外检察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意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强调检察机关要自觉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最高检国际合作局二级巡视员龙梅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不少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取得良好工作成效,在此基础上应注重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中外经营主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法治人才实训研修基地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为培育涉外检察人才专门打造的。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不断通过强化数智赋能、培育典型案例、培养涉外检察人才等,提升涉外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北京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张朝霞表示,应立足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定位,自觉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持续深化首都涉外检察特色品牌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扎实做好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持续推动涉外检察工作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高治理效能。
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并不容易办。司法实践中,亦遇到不少难点与挑战。“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应切实增强涉外检察的意识和能力,比如,我们要结合检察办案积极参与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帮助企业提高‘走出去’后的法律应对能力。”在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看来,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和金融治理规则。对此,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主任何湘萍表示赞同,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除了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如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商业贿赂犯罪等,还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作用,依法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保障国外企业“走进来”,有力护航国内企业“走出去”,为维护国家创新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用好用足涉外法律工具,加强跨境追逃追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敢用不善用涉外法律工具的情况。一些涉外法律规定在经济犯罪检察办案中适用较少。例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境外追赃的有力工具,但在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却甚少用到。对于如何用好涉外法律工具,与会人员也进行了积极探讨。
结合办理的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天津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杜晓霏在谈及涉外刑事追赃路径选择时,提出采用多层次的综合策略,在涉外追逃追赃中积极运用国际法律工具,依托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综合利用多种途径强化境外资产追回机制,深化国际合作,持续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杨晶晶认为,应当加强对“高度可能”证明标准的研究,“高度可能”是指通过证据的关联性、盖然性以及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证明涉案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利害关系人主张财产权利时需提供相应证据,若无法证明财产合法性,则应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查财产来源去向与涉案财产之间的关联性、利用反洗钱调查证据以及推定原则,解决境外资产信息获取难、赃款转移隐蔽性强、证明涉案财产来源于违法所得等难题。”杨晶晶表示。
在谈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问题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认为,司法机关应始终贯彻一条法律原则,那就是“任何人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推动刑事检察理念的转变和创新发展,用好涉外法律工具,强化适用涉外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办案质效。”黄风教授建议。
会上,山西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刘芳芳谈及的经济犯罪引渡案件中外交承诺的适用问题也引发与会人员的思考。刘芳芳认为,保障定罪、量刑有关外交承诺翻译件文本用语统一、规范,是外交承诺得以准确履行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应重视涉外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加强对外交承诺中具体罪名的审慎把握,筑牢涉外案件办理的证据之基。同时,应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限制追诉及量刑承诺,完善保障使领馆官员探视、旁听庭审等承诺的程序,展示我国公开公正公平和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
总结提炼涉外法律规则,提升办案质效
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类型新、情况复杂,且受到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差异影响,往往无先例可循。对此,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应对?从典型个案(类案)办理中总结提炼出国内现有法律规定的域外适用规则,从同一国家(地区)案件办理中总结提炼出与该国开展司法协助的有益路径,从涉不同国家(地区)案件办理中总结提炼出国际刑事司法活动的发展规律和普遍规则,这是与会人员讨论出的对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表示肯定。时延安教授指出,检察机关要勇于创新开拓涉外刑事法律合作的领域,在秉持公平、公正、法治理念的前提下,积极适用总结提炼出的涉外法律规则,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谈及如何高质效办好涉外经济犯罪案件,进一步总结提炼涉外法律规则,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新认为,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仍然面临跨境贸易领域犯罪全链条打击难、非法跨境支付结算犯罪法律适用难、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治罪治理难等新问题、新挑战。对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规范,发布新型涉外犯罪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针对跨境支付结算中涉及的“地下钱庄”、虚拟币非法经营、洗钱等犯罪,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高水平护航跨境贸易健康发展。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静建议,探索建立统一、标准的有资质涉外诉讼参与人数据库,出台多种外语官方译件法律文书,充分保障涉外案件办理的程序正义。同时,夯实证据根基,既应坚持以有力的国际司法合作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也要健全整体推进、部门联动、各方参与、协同高效的涉外检察工作机制,增强涉外法治工作合力。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涉外刑事案件启动响应机制、涉外刑事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让正义虽远必达。
提升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质效,还要加强涉外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王蔚表示,围绕跨境追逃追赃、域外抢注商标阻碍国货出海等问题,检察机关可进一步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积极开展国别法研究、案例研究以及其他前沿问题跟踪研究等,为办理涉外案件提供理论支撑。
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检察机关需要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初,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成立“涉外经济犯罪研究团队”,聚力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水平。此次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对加强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重视。
“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既是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助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抵御外部风险挑战的重要方面。”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要始终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经济犯罪案件,以更加有力的举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护航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检察机关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本报记者孙风娟 通讯员肖瑶 张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