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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检察是检察外事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这决定了涉外检察不同于其他检察工作的特殊定位和职责,决定了涉外检察在坚持我国既有法治理念和检察理念的前提下,具有独特的涉外检察理念。
案件办理不仅取得良好的国内效果,也取得良好的国际效果,才能让国际社会感受到并认可中国法治的公平正义,才能推动中国涉外法治、涉外检察的长期顺利开展、良性循环。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本身就是讲好法治故事的直接体现。与外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最好的、最为直接的“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法治的途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检察责任。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首次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涉外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同年12月,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涉外检察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总体部署。该《意见》指出,涉外检察既包括检察外事工作,也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检察业务工作。据此,涉外检察是检察外事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这决定了涉外检察不同于其他检察工作的特殊定位和职责,决定了涉外检察在坚持我国既有法治理念和检察理念的前提下,具有独特的涉外检察理念。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
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涉外检察同样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做到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
第一,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涉外案件的办理不仅要依据国内法,还要依据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符合国际法律规则。例如,办理引渡案件要坚持引渡的特定性原则,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办案机关在行为人被引渡回国后,对新发现其在引渡之前实施的未准予引渡的罪行增加起诉,就违反了引渡的特定性原则。所以,涉外案件的办理要严格遵循国内国际法律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既符合国内正义,也符合国际正义。
第二,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对于不需要开展司法协助的涉外案件,和其他国内案件一样要依照法定期限办理。对于需要司法协助的案件,由于需与外国开展合作,所以要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我国向外国提出协助请求的案件,除了严格遵循我国办案期限外,还要注意按照对方法律的要求提出请求,避免因请求材料不合格而影响对方办理案件的效率和积极性;对于外国向我国提出协助请求的案件,2024年4月最高检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条,对于我国办理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办理此类案件的效率。
第三,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首先,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外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涉外案件不同于国内案件,人民群众对其中公平正义的感知可能更为复杂。例如,在部分引渡案件中,我国要向外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才能顺利引渡外逃人员,部分群众可能一时不能理解,认为这不够公平。这就更需要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了解国际法律规则、背景,提升其法律意识。其次,要让国际社会感受到中国法治的公平正义。涉外案件的办理也是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展现中国法治进步、让对方认可进而信任中国法治最为直接的渠道。在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中,每个效果事实上都包含国际效果的因素,“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也蕴含着国内效果与国际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办理不仅取得良好的国内效果,也取得良好的国际效果,才能让国际社会感受到并认可中国法治的公平正义,才能推动中国涉外法治、涉外检察的长期顺利开展、良性循环。
持续提升涉外案件法律监督质效
严格意义上来说,对涉外案件的法律监督也是办理涉外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法律监督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案件办理,所以这里将其作为单独一部分论述。涉外案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办理需要多个层级的多个部门共同努力。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不仅需要高质效的检察工作,还需要高质效的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等工作。所以检察机关除了要自身高质效办案以外,还要充分提升对涉外案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法律监督质效。特别是对于涉外案件的法律监督,除了通常意义上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以外,还需要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不仅是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还要发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对我国向外国提出请求司法协助的程序,以及我国为外国提供协助程序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各部门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公约办理涉外案件,保证被引渡、遣返回国人员在诉讼中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兑现我国作出的各项外交承诺,对案件依法公正审判,对被判刑人依法执行刑罚。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督促各部门依法提出协助请求,及时有效回应外国协助请求,推动双方司法协助的长期发展、良性循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督促各部门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高效顺畅进行的重要保证。
通过高质效办案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中国检察故事
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前提是要有好的法治故事。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的每一个案件,都是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中国检察故事的良好素材:第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本身就是讲好法治故事的直接体现。不能把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仅理解为宣传部门通过舆论媒体讲故事,与外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最好的、最为直接的“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法治的途径。第二,除了讲述我国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以外,还要重点讲述如何依法办案,例如如何依照国内外法律办好案件,如何在办案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如何公正进行审判等。第三,要注意多在各国共同关注的领域讲故事。如各国容易在未成年人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达成共识,因此可注意多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法治、中国检察提供重要窗口。
培养具有法治观和大局观的共和国检察官
涉外案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办理对办案检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一,办理涉外案件的检察官应当拥有法治观、大局观。在涉外案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办理中,办案检察官都不只是某个省市的检察官,而且是共和国的检察官,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形象。其应当拥有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观,以及是在代表国家办案的大局观,从而在办案中展现中国法治形象,推动我国涉外案件办理的良性循环,促进后续其他涉外案件办理的顺利开展。第二,应当培养所有检察官的涉外检察思维。涉外案件办理的实践证明,外国是否向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是否准予我国引渡请求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中国法治的整体评价。因此,我国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不仅仅是涉外案件)都可能被其他国家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切入点。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人才培养中,除了要培育专门的涉外检察人才,还要注意培养所有检察官的涉外检察思维,让涉外检察理念成为每个检察官脑海里紧绷的一根弦,将每个案件都办成从法律上无可挑剔、代表中国法治形象的“铁案”。
新时代涉外检察的开展是“物质因素”和“精神意蕴”的双重胜利
近年来,我国涉外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不仅体现在涉外案件的办理上,更体现在通过办案向国际社会展现的中国法治、中国检察的发展进步上。如果说办理案件是涉外检察的“物质因素”,那么通过办案所实现的公平正义,以及与外国开展司法协助所建立的彼此信任和尊重就是其中的“精神意蕴”,这个过程也是中国检察和国际社会接触、交流、合作进而建立互信的过程。所以,新时代的涉外检察是既包括硬件系统(物质因素),也包括软件系统(精神意蕴)的有机整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不仅是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为核心的硬件系统的胜利,更在于以“公正”与“信任”为核心的软件系统的胜利;不仅通过高质效办案伸张公平正义,而且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检察的发展进步,建立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检察的肯定与信任,从而全面提升中国法治、中国检察的国际影响力,为中国法治走向世界和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检察监督机制的理论构建与实践展开”(项目编号:GJ2024C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