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加强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

时间:2026-02-04 16:52:49  来源:新华日报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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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的关键要素与重要环节,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当务之急。

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整体情况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部署要求,我省对外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海外中心建设、对内启动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建设,各地加大律师、仲裁等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和机构培育力度,上下联动推进全省法律服务业错位发展、优势互补,赋能企业出海稳航。

打造苏州、南京两个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区。目前,全省律所总数2762家、律师总数5.6万名,南京、苏州律所与律师合计占比分别为40%38%。南京、苏州发挥区位和法律服务资源优势,建成苏州自贸区法律服务中心,入驻国际商事法庭、商事仲裁中心、商事调解组织等50余家机构,形成涉外法律服务矩阵。

构建内外贯通的涉外法律服务网络。我省坚持内培外联,打造以省内涉外律所为主体、海外中心为枢纽、境外合作法律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全球网络。近期省内,222家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纳入首批重点培育范围,建立省级基础人才库(1013名涉外律师)、省级人才库(379名)、国家级人才库(91名);境外,推进23家海外中心建设,其中的8家试点规范化运行。此外,全省设3家港澳台联营所,苏州、无锡分别打造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全球法律服务即时响应系统

优化法律服务助企出海机制。省司法厅与省商务厅开展苏企出海法律护航行动,举办专场辅导,组织海外中心推介。省司法厅会同省工商联连续6年推出助企举措,实施法治民企建设五年行动,围绕“1650”产业体系建设,省市成立186个产业链法律服务联盟,组织1025家法律服务机构对接112条优势产业链、1056家链上重点企业,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创新实施涉外公证+领事认证联办,在香港、澳门举办推介会。

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保障体系。省司法厅联合省工信厅出台《全省优化企业法治建设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开展企业走出去护航行动。推动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规划,依托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省内高校,建立2个全国和5个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

当前,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支撑网络还不健全,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相对不足,在欧美贸易制裁实战化应对机制方面,也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工作举措

针对上述需要完善之处,建议省委、省政府根据省区位特点,深层研究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策略,系统谋划、协同推进江苏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具体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深化构建全球性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建立我省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我省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海外中心布局。大力实施融合发展战略,鼓励支持我省律所按照每个国家不少于2家的标准,鼓励支持我省律所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欧美主要国家知名律所建立合作关系,构建以我省涉外律所为主体、海外中心为枢纽、境外合作机构为补充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行得稳。

打造苏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遵循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支撑、流程化服务、多元化参与原则,在江苏(南京)涉外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苏企出海律师服务专业平台。整合苏州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无锡全球法律服务即时响应系统、江苏一带一路国际法律服务联盟等资源,打造苏企出海法律服务全球呼叫系统,设立国际贸易服务与规则运用指导等涉外法律服务专区,为涉外企业提供跨境法律服务和涉外合规指导等服务。

深化企业走出去综合法律护航。持续推进苏企出海法律护航行动,按行业、领域、国别开展专场辅导。每年年初,省司法厅、省商务厅根据各地产业需求,联合制定年度辅导计划(3—4个场次),商务部门组织企业、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共同推动律所与涉外企业面对面对接。

加快建设国际一流服务机构。省司法厅应加强与司法部汇报协调,指导有基础的法律服务机构汇聚涉外人才、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全球服务网络,争取一批机构入选司法部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培育对象库,提升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持续推进德国佩尔策苏伦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龙腾律师事务所驻苏州代表处设立。

锻造实战化涉外人才梯队。充实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库,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政策研究,着力提升法律服务人员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专业能力。探索建立支持优秀青年律师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志愿服务机制,加快培育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的高素质队伍。

推动健全协同化工作机制。加强省级部门配合协作与省市联动,推动建立省级层面涉外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支持将重点涉外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纳入省级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范畴,给予相应资助、奖励及政策便利。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公益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公益法律服务团队与科研共同体。

(作者为江苏省政府原参事、江苏省司法厅原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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