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作为我国高水平开放的桥头堡,自贸区是国际经贸活动和域外法律适用最活跃的区域之一。自贸区多法域跨境贸易的发达衍生了大量涉外民商事纠纷,进一步凸显了域外法查明环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现阶段域外法查明存在的现实障碍,上海自贸区通过制度创新、数字化建设和专家协作机制等方式,建构了系统化多层次的域外法查明工作框架,为域外法查明制度提供引领和支撑;浙江自贸区通过探索“以学促审”、规范化查明举措、多元疏通查明难点、数智赋能委托查明等制度优势,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查明路径;广东自贸区则构建了大湾区一体化域外法查明平台,依托高效诉讼机制、专项经费支持和域外法数据库建设,推动查明流程标准化与区域联动化发展。面对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对域外法查明提出的更高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应在总结“上海路径”“浙江优势”和“广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折中说”为核心的查明规则体系,推动查明程序与专家机制的规范化与协同化,强化数字化平台在司法实践中的嵌入与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全国适用的域外法查明制度范式。
引言
在自由贸易区这一对外开放的试验田中,域外法查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成为衡量司法能力和法治水平的关键指标。本文依托于某市司法研究所承办的年度法治中国大调研项目,分赴上海、浙江、广东、西安、雄安新区等全国21个省市区,特别选取各省市区自贸区法院和法庭作为调研单位,对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涉外商事审判进行专题调研。最终聚焦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浙江自贸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区”)在域外法查明方面的实践与创新,通过分析这三个自贸区在域外法查明方面的具体做法和所面临的挑战,总结其自身的域外法查明积极经验,为全国自贸区域外法查明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域外法查明的法律功能与一般方法
在全球化的法律实践中,域外法查明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确保了国际法律秩序的连贯性和公正性,还促进了跨国法律争议的有效解决。
(一)
域外法查明的法律功能
域外法查明制度是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或当事人合意选择应适用某一域外实体法时,如何查找并明确该域外法内容进而适用于涉诉案件的过程。
对于域外法查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郑新俭、张磊曾将其拆分成“查”和“明”两个方面的内容:“查”是指在一定的途径下收集并提供证明某一域外实体法律制度是否存在以及该域外法实体法律制度内容如何的证明材料行为;而“明”则是指法院、当事人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对所查到的证明域外法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域外法律制度是否存在或其内容如何的活动。域外法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基础性问题,是适用域外法的前提。如果域外法的内容一直处于无法确定或无法查明的状态,那么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冲突规范将失去其自身应有的意义。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常会因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难度大、耗时长而拖延结案周期。在实践操作层面,确定具体查明对象的过程牵涉多个法律层面,不同查明主体之间在法律内容理解上也容易产生意见分歧,产生查明结果冲突。此外,由于域外法查明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法域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辅助,在操作层面上增加了技术门槛的同时也在时间成本和程序组织上对法院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剧了查明工作的复杂性与周期延展性。为确保涉外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效率性与可预期性,仍有必要结合本次调研所揭示的问题展开系统性分析与理论深化,以推动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持续优化与实务机制的有序建构。
(二)
司法实践中对于查明的域外法性质的认定
域外法查明结果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性质的界定是域外法查明制度理论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域外法查明结果的性质关系到域外法查明的制度设计,包括域外法查明的适用程序、责任主体等。国内外关于域外法查明结果的性质主要有“事实说”“法律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针对域外法查明性质的界定,调研组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的案例和对全国各自贸区法院法官的访谈,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外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查明的域外法的定性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即采取“折中说”的“特殊法律说”。“折中说”主张域外法既非“事实”也非“法律”,而是将域外法查明结果界定为“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需适用的域外法”。在“折中说”的观点下,当事人呈交法庭的域外法依照事实证据的程序审查,但是法官审理案件时也可以主动查明当事人已查明之外的域外法,或者直接认定法官已知的域外法。“特殊法律说”便是在“折中说”的基础上以“法律说”为主,以“事实说”为补充。在程序层面,查明的域外法作为特殊法律事实,需在用于审判前通过证据证明程序,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在查明义务主体层面,法官可依职权查明可能适用的域外法,双方当事人也可自行提交域外法查明结果,且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开展法律查明工作;同时所查明的域外法需是中国法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在调研中,据前海法院某资深法官介绍,该院在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倾向于将查明的域外法作为事实来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特殊法律说”,正是基于需要确保审判诉讼过程中程序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的需要。法官与当事人对国内法具有熟知或可得知的条件,因此在判决时无需额外证明或查明,而域外法既缺乏法律依据所要求的普遍熟知性,又不同于普通事实。如果将其认定为法律,就会因信息不对称而限制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可能削弱国家司法主权;如果将其认定为普通事实,又无法反映其依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法律属性,从而背离折中说的核心逻辑。从已有实践看,“特殊法律事实”的定性在司法操作中已有一定基础。在上海自贸区,法院通过发布《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域外法查明白皮书(2015-2021)》及相关典型案例,总结出查明主体法定、查明途径多样、当事人与法院共同查明等机制。在广东,司法指引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中外法律专家确认域外法律,同时法院有权依冲突法规范查明域外法。在浙江,案例中存在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明域外法、明确费用承担、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所适用准据法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情况。
二、高水平开放背景下自贸区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现实挑战
自2013年中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我国批准设立了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已形成东西南北中协调、陆海统筹的开放态势。自贸区的设立和发展推动了中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内地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时需要适用域外法的情形也随之增加。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更是从查明对象、程序、主体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对域外法查明提出更高要求。
调研组在归纳过往判例过程中发现,域外法查明在实务中需要质证以便于对法律进行甄别、核实,其通常会寄希望于对方当事人,通过当事人的交锋来进行适用,如当事人消极提供则会建议当事人找第三方进行查明。但域外法查明费用较高,责任分担上缺乏制度性、机制性的解决方案。因此,如果穷尽一切办法仍无法查明,则最终会适用中国法,如此便存在适用不准确的可能性。除了查找所需域外法周期长、耗时久以外,域外法查明困境还包括理解该域外法存在偏差、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最终无法成功适用、当事人委托查明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的权威性存疑、当事人有意滥用查找程序拖延司法程序、查明成本较高以至于不合理地增加诉讼成本。
其次,就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言,过度依赖最密切联系原则、未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已形成不良倾向。这一倾向会削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法律查明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最密切联系原则属兜底性规则,原本旨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帮助法院确定最适当准据法。但在当事人已明确选择适用法律时,法院若仍优先适用该原则,会忽视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而影响司法裁判合理性与预见性。
最后,与非涉外案件相比,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查明域外法时会有“法律选择”这一特殊环节。这一环节看似有法可依,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合法之名,行非法之实的情况。当前存在大量涉及域外法查明的案件,域外法查明部分说理极少,往往只是引用法条。此类问题不仅是一种更为隐蔽且难以识别的司法失范现象,同时也是法治化道路上的逆行。
三、上海、浙江和广东自贸区域外法查明的实证分析
上海、浙江、广东在我国自贸区中对外开放程度最高、域外法查明实践起步最早,三地的探索经验在制度发展中也更具代表性和前瞻性。对这三个自贸区域外法查明现状和经验的系统分析,为调研提供实证支持的同时也为总结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的制度路径奠定了基础。
(一)
域外法查明中的“上海路径”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首个自贸区,自2013年设立以来长期承担制度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先行探索任务。面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对域外法适用的精准需求,上海自贸区依托区域司法资源,构建起法院主导、专业机构协同、数字化赋能的多层次查明体系。
1.上海自贸区域外法查明现状
2023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涉外商事贸易案件4507件,同比上升18.5%,涉及80多个国家和地区。2024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299件,同比上升16.2%。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以下简称华政查明中心)自2014年携手合作以来,已为超50起案件精准查明域外法。在“厦门某化工有限公司诉瑞士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浦东法院委托华政查明中心对瑞士法律、判例展开调查,最终依据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定瑞士公司依约取得的单方选择权合法有效,据此裁定驳回厦门公司起诉,一中院二审维持该裁定。在系列典型案例中,上海法院精准适用瑞士民法典、新加坡合同法等外国法律,将“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司法理念贯穿于每一个涉外审判环节。
2.上海构建多层次域外法查明机制
(1)制度保障与政策支持的协同推进
上海法院高度重视涉外商事审判中“域外法查明”问题,建立了多层次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上海自贸区在制度创新层面持续发力,与华政查明中心共同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操作指引(试行)》,在平台建设上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搭建起高效的域外法查明平台。通过多维度举措,上海自贸区成功优化了涉外商事审判环境,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筑牢了坚实的法治根基。另一方面,配合中央政策、上海自贸区改革需求,各级司法机关出台多项支持政策。临港新片区出台法律服务业扶持政策,对落户新片区的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2023)》明确支持高校、行业协会等在域外法查明领域培养专业人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纠纷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引入国际知名第三方鉴定机构,完善涉外案件审判机制。这些举措构成了上海自贸区内外法查明的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
(2)技术平台建设
在信息化与智能化方面,上海不断加大投入构建便捷的域外法查明平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为各级法院、律师和涉外企业提供目标国法律信息查询和专业查明渠道。在此基础上,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服务查明中心建成并运行,在线即可检索目标国的法律法规。上海法院还将电子化手段应用于庭审实践,实现庭审电子质证时随讲随翻、法律法规随讲随查等功能,提高审判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国际商事法庭网站“域外法查明平台”设置“专家委员查明”和“专业机构查明”两种路径,列入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五家专业查明机构供法院委托。这些数字化和平台化建设,为上海自贸区法院查明外国法提供了系统化支撑。
(3)专家支持与协作机制
为增强查明效果,上海建立了多层次的专家支持体系。一是专家委员会与科研机构参与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设有专家委员会,鼓励专家参与涉外纠纷解决;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制定查明规则,允许国外法律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二是专业机构承接查明。除了华政查明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等主导的上海蓝海法律查明中心等也加入授权行列,共有五家专业机构可受法院委托查明域外法。三是高校与行业联合培养。上海鼓励本市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在域外法查明领域开展合作与培训,培养满足国际化需求的法律人才。
(二)
域外法查明中的“浙江优势”
浙江自贸区于2017年3月成立,重点发展大宗油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和信息等产业,是我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试验区,也由此催生出对涉外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
1.浙江自贸区法庭涉外审判架构与特点
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以及舟山中院自贸区法庭基于宁波舟山港和浙江自贸区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资源配置基地的功能定位,在涉外海事商事积累了丰富的域外法查明经验,并在国际上建立了一定的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在协议中主动约定相关法院管辖的案件数不断上升。杭州自贸区“共享”法庭涉及域外法查明的案件体量较小,团队人数较少,法官往往“单线作战”处理相关案件,积累了单线作战的相关经验。
浙江自贸区范围内三家法院2010—2023年相关涉外商事案件共285件,涉港澳台案件共48件,共333件判决。其中,当事人协议确定准据法的有89件,约占31.2%,而法院依职权查明准据法的有196件,约占68.8%。2024年浙江法院办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3093件、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253件。在对宁波中院的调研中发现,宁波两级法院在2013年至2015年间判决结案的124件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协议确定准据法的有48件,占38.7%,而法院依职权确定准据法的有76件,占61.3%。可见相较于当事人选择使用的,浙江自贸区法庭以法院依职权确定并查明域外法为主。
2.浙江做法提升域外法查明水平
(1)合作拓展权威查明渠道
浙江以宁波中院牵头与华东政法大学签订的域外法查明合作协议,开创了法院与法律专家查明的先河。自2014年起该机构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约开始至2019年,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了数十项的域外法查明服务。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具有中立性、公正性、专业性以及经济性的优点。浙江法院系统始终关注审判质量和成本的衡量,坚持为自贸区法庭以及案涉涉外因素的法官开展长期的、以理论前沿和审判经验为主的培训课,同时也有申报域外法查明专项资金的意向并邀请社会力量设立相关基金,推动浙江营商环境优化。
(2)数智赋能委托查明
浙江通过数智赋能域外法查明,由宁波中院依托于“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战略和连续3年智慧法院建设综合指数全国第一的建设成果,打造了面向公众和全省法院“域外法查明线上委托”应用并于2023年11月上线使用。调研组实际使用了该应用,认为其确实实现了操作便捷,该应用可以线上在线申请、提交材料、实时交流、反馈意见,并且有简洁明确的使用索引。其还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五家权威法律服务查明中心合作,可以进行在线比价和优势选择。如如需要查明东南亚相关国家法律,可以选择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不仅因其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价格相对较低,并且其相关查明专家在涉东盟法的研究中颇有建树。
(3)统一全省中外法律专家意见认定尺度
浙江高院基于其与宁波海事法院持续了20余年的年度改发案件专题研讨会,自2022年起将这项机制推广至各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关。每季度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改发分析通报,逐案分析改发理由,总结裁判要旨,总结原审存在问题及裁判要旨,统一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提升法官的涉外审判能力。
(三)
域外法查明中的“广东经验”
广东自贸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蛇口和珠海横琴新区三个片区,自2014年12月设立以来,以其独特的地理优势和政策支持,深化职能转变,推动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并加强与港澳的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和研究涉外法律问题的前沿平台。
1.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统计与特点实证分析
广东地区选取的统计样本是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三个自贸区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域外法查明的途径主要有:法官依职权查明(图表中对应编号1.0)、当事人提供(图表中对应编号2.0)、专家提供(图表中对应编号3.0)等。(图表中0.0表示该案件不存在域外法查明,4.0代表是其他查明途径)
(1)法官依职权查明域外法是域外法查明的主要途径

表3-2-1 港澳台法律查明方式频数表
根据表3-2-1统计数据显示,199个案件样本中涉及港澳台法律查明的有126件;126件涉及港澳台法律查明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案件占比最大,其他查明方式占比明显偏低。
调研组统计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4件涉及域外法查明,其中1件由当事人提供、法院进行查明,2件由法官依职权查明,1件由法院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进行法律查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律查明的主要方式依然是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2)陪审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查明域外法较多

表3-2-2 审判组织和港澳台法律方式交叉(卡方)分析结果
由表3-2-2可知,利用卡方检验(交叉分析)研究审判组织对于港澳台法律查明方式共1项的差异关系,从上表可以看出:不同审判组织样本对于港澳台法律查明方式共1项呈现出显著性(p<0.05),意味着不同审判组织样本对于港澳台法律查明方式共1项均呈现出差异性。
审判组织对于港澳台法律查明方式呈现出0.01水平显著性(chi=48.499,p=0.000<0.01),通过百分比对比差异可知,陪审员合议庭案件中法官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的比例62.14%,会明显高于平均水平49.75%。
调研组统计的4件适用外国法的案件也均为陪审员合议庭,其中2件法官依职权查明,1件当事人提供法官查明,1件由法院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进行法律查明。

图3-2-3 审判组织和港澳台法律查明方式交叉图
由图3-2-3可见,与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相比,陪审员合议庭法官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的比例是其二倍,成为域外法查明的最重要的途径。在确定审判组织形式时,复杂案件会更多适用陪审员合议庭,以达到保证审判更加合法合理的效果,独任法官更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因此,陪审员合议庭面对复杂案件,法官就会更倾向于依职权查明域外法。
2.广东域外法查明制度的优化路径
(1)设立大湾区域外法查明平台
目前,大湾区法院正逐步设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汇集五家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资源,着力破解涉外审判实践中的域外法查明难问题。在调研中,前海法院副院长表示,除了广东广州中院上线的“域外法查明通”,深圳前海法院也搭建了“法院依法自主查明+香港地区陪审员和外籍、港澳地区调解员参与查明+社会化专业力量协助查明”的立体化查明模式,针对域外因素的认定、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撰写《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程序指南》,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问题中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厘清,保证“认得清,查得明,用得准”。
(2)高效的诉讼程序与专项经费支持
广东自贸区法院设有专门经费,用于支持法官进行域外法查明工作。确保了法官能够利用更多资源,缩短查明时间,提高查明效率,即使面对高额的查明费用,也能通过专项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高效查明。与此同时,法官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的做法被认定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在诉讼程序上不需要经过质证,可以直接适用于审判,这大幅缩短了审判时限,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法官在查明域外法时有比当事人和律师等更多的资源,因此查明域外法所需要的时间更短。首先,广东自贸区法院有专项经费支持法官进行域外法查明。据受访法官介绍,查明域外法的费用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并且依据查明问题的数量进行收费。其次,法官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的适用在诉讼程序上更高效。依据前文所述,目前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查明的域外法性质认定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因此,法官依职权查明的域外法作为“特殊的法律事实”,不需要经过质证程序,法官即可适用于审判。
(3)域外法数据库建设与专门的域外法查明机构
广东自贸区法院建立了各自的域外法数据库。调研组调研的三地自贸区法院将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的法律汇编成数据库,后续案件适用相同法律时可以直接参考,避免重复工作,显著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也降低了司法成本,为法官和当事人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和资源。
进一步地,前海法院等机构成立了专门的域外法查明中心,这些中心不仅具备专业的法律研究能力,还能够整合社会各界的法律资源,包括学术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具有国际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通过这种跨界合作,域外法查明中心能够集中力量处理复杂的涉外商事案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也为域外法查明提供了人才保障,有力地推动了广东自贸区法治环境的优化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
四、我国自贸区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自贸区法庭域外法查明相较于其他涉外案件有着更高的标准,以定纷止争为核心的任务已经成为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新要求。基于第三章对上海、浙江、广东三地新、旧问题的实践经验总结,调研组在梳理区域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经验做法,为全国其他自贸区在域外法查明机制建设中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借鉴。
(一)
坚持并落实折中说在域外法查明制度的主导地位
坚持实施折中说,确立其在域外法律查明程序中的领导作用;遵循“以当事人查明为主导,法官查明为补充”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符合中国的司法形势,能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同时可以有效防止法官滥用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即法官不能随性适用中国法或域外法,让准据法的适用更加科学合理,将重心放于提升法律服务上,以能动服务展现法治为人民的指导思想。
同时,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该原则激励各方主动查明域外法,实现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助于培养国内当事人积极查明的意识,鼓励当事人“以域外法处理域外事”的法治理念,展现中国司法公正、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底气,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贡献,是维持当前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稳定性、高效运转的应有之义。
(二)
坚持数字法院建设,以数智赋能查明途径
推进数字法院的建设,利用数字化智能技术增强法律查明的途径,实践表明,域外法查明服务的商业化运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调研组调查,广州法院为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问题,与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中心、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等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浙江推出“域外法查明线上委托”应用和线上委托翻译项目,与法院“一网同办”,智能化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方式,大幅提升相关程序、实体所涉流程的解决效率。
此外,推进数字法院的建设,利用数字化智能技术增强法律查明的途径,还有其他优势。如可以将同一查明同时或先后提交不同机构,实现对某一涉外法律问题更深入地理解;又如服务面向社会,非诉讼需求的查明依旧可以提交并且省时省力省钱,对于提升社会对域外法相关规定的学习提供了途径,能够帮助企业分析跨境贸易的机会成本,使其更有针对性地选择交易方式、明确合同条款,在增加交易机会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
透明化的域外法查明平台服务和大数据分析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当事人的信任感和获得感。调研组在对当事人和社会相关人员的匿名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中国当事人对司法解释关于域外法查明的规定并不了解,往往是委托相关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全权负责,浙江法院基于“域外法查明”应用提供的法律分析具有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的功能,具有极强的启发意义。推广“域外法查明线上委托”应用在进一步积累使用的相关数据后,通过对查明报告的数据洞察、数据挖掘来实现域外法律适用知识的深度关联,形成域外法律风险报告,并进一步应用于同类报告、同类判决的智能检索和推荐,可以为后续深入研究应用提供数据基础,并助力公众做好域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三)
制定严格的域外法查明的程序规则
《解释(二)》明确了相关查询流程以及法院的查明和说理义务。但经过实证分析,发现并未规定详尽,固然其是出于保留弹性空间的考量,但调研组考虑为提升查明规范手段的复制和推广,建议域外法查明仍应包括以下两个基本程序:
第一步指派外国和域外法专家、域外法调查机构或其他提供域外法的手段时,双方或人民法院应与客户或委托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规定目标、范围、要求和截止日期。以确定性来弥补域外法查明带来的诉讼时间增加的不足。
第二步是委托中立机构记录域外法。公证机构是具有担保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认证机构,可以有效防止各方反对客户或委托机构提供的域外法。通过制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明确域外法查明程序,法院或当事方可以依据域外法查明规则进行域外法查明。
(四)
制定域外法查明的中外法律专家规则
第一,建立中外法律专家数据库,确定专家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确定中外法律专家的标准,中外法律专家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能够使用特定语言时,能够保持中立立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中外法律专家数据库的建立,将不同国家的合格域外法律专家分类到专家数据库中。此外,有必要定期培训熟悉域外法查明过程的中外法律专家,以提高域外法查明的可信度,减少查明法律的困难。
第二,制定国内外法律专家的选择规则。双方选择中外法律专家的规则可以参考仲裁法第31条关于选择仲裁员的规范,即双方同意共同选择一名或多名中外法律专家。除却上述关于专家选择的明确规定外,调研组在实践中还发现了虽具有过渡性但行之有效,具有经验意义的做法;如浙江法院召开的年度改发案件专题研讨会,总结裁判要旨,逐渐实现全省统一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裁判尺度,在调研的自贸区41名法官中,约97.6%的法官认为最应看重专家的论证过程,而其他判准相对较低,这是集体学习之后的成果之一。
(五)
优化考核监督体系,帮扶支持及时跟进
鉴于法院在域外法查明中面临的人才不足负担重等困难,有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司法监督,改进法官评估制度,将成功确定涉外案件法官评估制度中进行记功奖励或给予一定的绩效指标。
此外,可以开展长期性地、自愿性地域外法查明培训,在“减负”同时,提供优质学习资源。正如浙江法官们以自身能力为基础,会运用在过往学习生活尤其是法院培训班上相关讲座所学关于外国法律法规权威数据库的查询方法,如Westlaw International、LexisNexis、香港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外国法律文献库等提前进行检索。这一查明途径受到司法解释的承认和最高法的鼓励,审理自贸区涉外民商事相关案件时,基本达到保质保量的效果。这背后离不开当地法院为自贸区法庭以及案涉涉外因素的法官组织开展长期的,以理论前沿和审判经验为主的培训课,其鼓励法官了解掌握美国、英国、日本等域外法查明中的热点国家法律。
最后,为域外法查明的成本问题给予政策支持。可以学习广东法院的实践举措,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法官进行域外法查明——查明域外法的费用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并且依据查明问题的数量进行收费。当然设立基金和开展长期培训都会带来新的问题与权衡,但总体来说,我们要坚持全面对外开放,尤其是自贸试验区的涉外司法审判能力一定要敢于投资,要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结语
新发展格局下,域外法查明是否精准高效,决定了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也关乎国际竞争型营商环境能否落地和涉外法治战略能否推进。本文深入分析上海、浙江和广东自贸区的域外法查明实践,旨在从实际操作层面解决问题,为全国自贸区提供宝贵的经验,也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优化与发展提供重要的启示。在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和深化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希望借助这些成果为解决全国自贸区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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